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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案例》债务纠纷案件如何处理?

来源:天斗婚家网|0 作者:未知 时间:2023-02-02

在债务纠纷中,债务人在拿到借款后,未按照双方预定归还欠款,债权人往往通过借条向债务人主张借款,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案例来了解一下。

原告诉称

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90000元及利息(以19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0.6分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4240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财产保全担保保险费500元;4.请求本案诉讼费用及支出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25日前,被告李某、赵某累计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当时约定,该借款按月息0.6分计算利息,原告何时催要,被告立即偿还。同时约定,如产生纠纷,一切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均由被告承担。后被告仅返还本金10000元和支付部分利息。截止到现在,被告仍欠原告借款本金190000元。现经原告催要,被告答应偿还,但总以各种理由推诿,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

李某、赵某辩称,借款属实,借款是由被告李某个人所借,且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用于山东xx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经营,公司的实际经营者为被告李某。该借款应由李某进行偿还。被告赵某对该借款并不知情,也从未在借条上签字,所以不承担还款责任;利息应按LPR的贷款利率进行计算;律师费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由原被告双方均担。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原告依据被告出具的借条向其主张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欠款利息以19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6日起按月息0.6%计算,符合约定,于法有据,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借款不还的行为不当,应负清偿责任。因被告李某代被告赵某在担保人一栏签字,非赵某本人签字,故赵某不应作为保证人承担责任。被告赵某系被告李某的配偶,该笔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山东xx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经营,该公司系被告李某一人股东,被告赵某系该公司的高管,可认定系夫妻二人共同经营,故该笔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赵某对该笔债务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律师费4240元及保全保险服务费500元,符合约定,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利息应按LPR的贷款利率进行计算,律师费由原告自行承担,诉讼费与保全费双方均担,与约定不符,对被告的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某、赵某返还原告陈某借款本金190000元及利息(以19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月利率0.6%计算);

二、被告李某、赵某支付原告陈某聘请律师所付费用4240元;

三、被告李某、赵某支付原告陈某保全保险服务费500元。

上述第一、二、三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84元,减半收取计2092元,保全申请费1520元,均由被告李某、赵某负担。

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