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纠纷案例》债务纠纷案件如何处理?
来源:天斗婚家网|0 作者:未知 时间:2023-01-12
在债务纠纷中,借条是证明借款关系十分重要的证据,如果没有借条,债务人很可能赖账或者违约,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案例详细了解一下。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二被告清偿借款100,000.00元;按年利率12%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2年7月11日止的利息42,360.00元;按年利率12%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12月24日,因经营资金紧张,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00元用于周转,并出具借条,约定按年利率12%(即12,000.00元/年)支付利息,且随时用钱随时可取回借款。其后二被告仅按年支付44,000.00元利息,自2019年1月起再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为此,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要该笔借款及利息,二被告均以各种借口拒绝清偿。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法诉至人民法院,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请为盼。
被告辩称
被告于某辩称,我确实是在2014年年末向原告借了100,000.00元钱,前几年也一直是在按时给付利息,从2019年开始疫情的原因就没给上,因为欠条是我给写的,100,000.00块钱一年是12,000.00元。但是我记得非常清楚,在2017年的时候,我有一笔钱,当时就是通过电话联系原告要求降利息,如果不同意的话可以把这笔钱全部还回去,然后当时原告同意利息就降成年息一分,由年1.2变成了年1。2019年开始我没给利息,后期我给专门签了一个欠利息的单子,单子是原告委托她女儿杨静用电脑打印出来,这个单据能体现出100,000.00元钱一年是10,000.00块钱的利息。利息这块是有变化的,我现在就对利息这块是有异议的,后期通过和原告沟通,原告本人也都同意降低利息。但是原告出示的证据里面没看到单独写的利息单子,我觉得应该在法庭上把这个证据呈现一下,这个证据跟这个案件毕竟是有关。
被告陈某辩称,这件事是我大约一个月前,听原告给我打电话说起这件事我才知道这笔钱,第一这个钱我没用,我不知道这笔钱。第二上面的签字也不是我本人签的。所以这个事由我妻子于某一个人处理,那段时间执行我工资这件事,我认为不合理。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于某向原告李某借款并为原告出具借据,该借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应认定原告与被告于某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借款未约定具体的还款日期,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经原告催要,被告于某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系违约行为,应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关于利息,原、被告自2016年4月15日约定利息为年利率10%,未超过法律规定,因被告于某自2019年1月1日未支付利息,被告于某应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0%给付利息,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7月11日止的利息数额为35,232.88元,自2022年7月12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以本金1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给付逾期利息。关于原告要求所诉借款是属于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的意见,因借据中被告陈某的签字系被告于某代写,原告亦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应认定该债务系被告于某的个人债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陈某承担还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于某偿还借款100,0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陈某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100,000.00元,并给付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7月11日止的利息35,232.88元,本息合计135,232.88元,自2022年7月12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以本金1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给付逾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李某对被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并为原告出具借据,该借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最终法院认定了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