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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案例》债务纠纷案件如何处理?

来源:天斗婚家网|0 作者:未知 时间:2023-01-11

债务纠纷在日常生活中十分常见,遇到这类纠纷应该如何处理呢?我们来看一个具体案例详细了解一下。

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孙某、郭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9万元及相应利息(其中,10万元借款自2020年7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借款全部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息;19万元借款自2021年5月10日起计算至借款全部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息);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孙某、郭某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因公司经营所需,在2020年6月30日向原告于某短期借款人民币10万元,借期6天;在2021年5月9日向原告于某短期借款人民币19万元,借期10天。该两笔借款在借款当日分别由原告转账汇入了被告孙某尾号7610的工商银行账户内。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拒不偿还上述借款本息,现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形成纠纷,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孙某、郭某辩称:两被告从来不认识原告,从未向原告借过款,两被告从来没有原告的手机号、微信号等可能联系到的方式,不可能向原告借款,而原告也不可能向陌生的被告出借款项,不符合常理和交易习惯。两被告曾向案外人郭某甲多次借款,该借款也是向郭某甲借的,所以原告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原告持有的借条,当时并没有写出借人,该借条的出借人于某字样是后添加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因此,本案应驳回原告的起诉。而且,原告以持有伪造的借条起诉,该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涉嫌虚假诉讼,被告要求追究原告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向孙某转账的银行交易记录、孙某向原告的微信支付记录、原告与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孙某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首付款收据照片、孙某与徐某的照片,以及原被告的陈述,可证明原告与二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被告辩称2020年6月30日的借条中不是郭某本人签名,加盖的也不是郭某的个人名章,但原被告对郭某的该签名及个人名章均不申请鉴定,结合二被告的答辩意见以及二被告的举证陈述,可证明案涉借款系二被告共同借款,且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应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二被告主张案涉借款是向郭某甲所借,原告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未提交已向原告还款付息的有效证据,原告诉求二被告偿还借款29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应予支持。但原被告未约定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应以借款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以借款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5月18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以借款29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9日起至被告实际偿还借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孙某2021年6月11日向原告支付的2000元作为利息予以核减。原告诉求利息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申请追加郭某甲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证据不足,理由不当,本院不予准许。

裁判结果

一、被告孙某、郭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于某借款290000元及利息(其中,以借款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以借款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5月18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以借款29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9日起至被告实际偿还借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孙某2021年6月11日向原告支付的2000元作为利息予以核减);

二、驳回原告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0元,财产保全费2170元,合计8420元,由被告孙某、郭某负担。

在本案中,被告主张原告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证据不足,最终法院不予支持。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了相应证明借贷关系的证据,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