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纠纷案例》房屋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来源:天斗婚家网|0 作者:未知 时间:2023-02-08
原告诉称
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赵某配合原告办理津南区xx水园171-1-XXXX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21日,王某、刘某夫妇与被告赵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将其夫妇二人共同共有的津南区xx水园171-1-XXXX房屋出售被告赵某。2016年5月8日,赵某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屋转卖给原告,该房屋买卖时因房屋产权尚未登记,故原告签订合同时经赵某与王某沟通,确认待房屋具备过户条件后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并在合同中约定了待该房屋产权证下发后的三个月内,被告方共同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2022年7月20日,涉案房屋登记于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涉案房屋具备过户登记条件,然而,原告联系被告办理过户手续遭到推脱,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赵某辩称,从王某、刘某处购买涉案房屋后转卖给杨某情况属实,涉案房屋当时无法办理产权登记。2022年11月10日,杨某联系自己,称其与王某协商失败,王某、刘某不同意将房屋直接过户至杨某名下,希望自己出面协调解决,经沟通,杨某承诺同意将诉争房屋先过户至赵某名下、再过户至杨某名下,两次过户费用均由杨某承担。2022年11月10日,诉争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并垫付过户费用17,049.88元,后赵某提出要求杨某支付过户费用被拒,现赵某同意将涉案房屋过户至杨某名下,但过户费用需由杨某承担,故提出反诉诉讼请求如下:1、杨某支付垫付的房屋过户费用17,049.88元。2、反诉案件受理费,由杨某承担。
针对赵某反诉请求,杨某答辩如下:不同意赵某提出的反诉请求,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本诉和反诉依据的事实理由均是买卖合同,应依据案涉买卖合同权利义务约定进行履行,如履行中发生纠纷,首先应该依据合同约定。杨某没有委托授权或指示其外甥来商谈,因为原告身体有病,怕沟通中身体产生不适,故原告的外甥曾居间进行过协调,被告和原告之间有直接的沟通可直接协商,原告外甥只是协调。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即具有法律效力,原告杨某与被告赵某于2016年5月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应遵循合同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买家杨某已经如约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且实际占有、居住,故赵某亦应当履行房屋过户的义务。且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赵某同意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针对赵某反诉主张,是否应给付过户费用,本院分析和认定如下:1、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有合同约定的应当遵照合同约定,合同约定包括口头约定和书面约定。当事人亦有权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内容。双方之间的书面合同并未约定第一手的房屋过户费用事宜,事后双方未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故本院关键在于原告杨某对第一手买卖的过户费用是否作出过愿意由自己承担的承诺。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因赵某不能提交充足证据予以证实杨某本人有过口头承诺,故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杨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将津南区xx水园171-1-XXXX房屋转移登记至原告杨某名下。
二、驳回被告赵某的反诉请求。
在本案中,原告杨某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应遵循合同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经如约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但被告未配合过户,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