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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纠纷案例》以房抵债应该如何处理?

来源:天斗婚家网|0 作者:未知 时间:2023-01-10

在债务纠纷中,债务人在不能偿还欠款时与债权人约定以房屋来抵消欠款,但债务人常常以房抵债的约定仍然不能履行,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原告诉称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642800元;2.判令原告就被告潘某、宋某位于杭州市xx区xx幢xx单元302室房屋拍卖、变卖或折价后所得价款的16.07%(即289260元)范围内对被告潘某甲的欠款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被告潘某甲支付违约金10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29日,被告潘某甲就其欠原告3884000元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扣除被告潘某甲已偿还部分,仍欠款2224000元。2020年1月2日,被告可供分配财产共计4000000元,被告潘某甲与包括原告在内的九名债权人签订了《过户还款协议》,约定以被告潘某、宋某位于杭州市xx区xx幢xx单元302室房屋为被告潘某甲偿还债务。协议中系笔误将302室写为309室,该房屋折价1800000元,被告潘某、宋某系用房屋为被告潘某甲债务中的1800000元提供担保,其应对分配比例16.07%即28926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过户需在协议签订后两个月内完成,未完成的,被告潘某甲须支付原告违约金1000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

三被告辩称:1.被告潘某甲与包括原告在内的债权人的诉讼,已有生效判决对基本案件事实、法律关系作出认定。2.就本案而言,被告潘某甲尚欠原告款项属实,但被告潘某、宋某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因连带责任的承担需由法律明文规定或是当事人明确约定,但被告潘某、宋某在承诺书中已明确写明,其财产与被告潘某甲债务无关。被告潘某甲不应承担违约金。房屋未过户的原因系原告等债权人并未根据《过户还款协议》的约定指定产权接收人,故无法过户。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原告诉称要求被告支付欠款642800元,三被告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潘某、宋某就杭州市xx区xx幢xx单元302室房屋拍卖、变卖或折价后所得价款的16.07%(即289260元)范围内对被告潘某甲的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被告潘某、宋某以其房屋代被告潘某甲偿还部分债务,原告所占份额为16.07%(即289260元),故原告可对该房屋拍卖、变卖或折价后所得价款在289260元未付款项范围内受偿。原告要求被告潘某甲支付违约金100000元的诉请,根据《过户还款协议》约定,债务偿还方式为在该协议签署后2个月内将案涉房屋无偿过户给债权人指定的产权接收人,如被告潘某甲未按协议将该房屋过户给债权人,被告潘某甲须赔偿违约金100000元。原告并未指定产权接收人,故案涉房屋过户缺乏前提条件,原告要求被告潘某甲支付违约金100000元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被告潘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欠款642800元;

二、原告张某有权就被告潘某、宋某位于杭州市xx区xx幢xx单元302室房屋拍卖、变卖或折价后所得价款在289260元未付款项范围内受偿;

三、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14元(已减半),由被告潘某甲、潘某、宋某负担,其中被告潘某、宋某在2526元范围内负担。原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潘某甲、潘某、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在本案中,由于被告潘某、宋某以其房屋代被告潘某甲偿还部分债务,故原告可对该房屋拍卖、变卖或折价后所得价款在范围内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