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纠纷案例》债务纠纷案件如何处理?
来源:天斗婚家网|0 作者:未知 时间:2022-10-26
在日常生活中债务纠纷十分常见,在借款后,债务人到期不进行还款,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债权人协商无果后往往会通过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10月20日起按月息1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被告共同经营冷冻食品店铺,2017年10月20日二被告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月息1分,有二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二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推拖,无奈特诉至法院,望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1辩称,本案5万元是上一起案件的原告任某某要求把其中一张借条写成王某某的名字,这其实是产生的复利,所以才有了王某某这张借条,愿意同原告协商。
被告李某某辩称:王某1与王某某之间的资金往来我不知情,也没有经手,也没有任何人给我说过,这事与我没有任何关系,我不知道为什么原告要起诉我,与我没有任何关系,我不会承担还款责任。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证据一、借据1张,证明被告借原告5万元,月息1分的事实;证据二、取款记录一张,证明原告于2010年5月20日取款59940元,把其中50000元借给王某1母亲付某某的事实;证据三、通话记录截图8张,证明原告多次委托父亲王某2让想被告王某1催要借款。被告王某1未举证,被告李某某向本院提交证据离婚证一份,证明已与王某1离婚。被告王某1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三无异议,对证据二有异议,认为只是一个原告的取款记录,不能证明什么问题。被告李某某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为其本人不知情,也不知道证据的真假。原告对被告李某某提交的离婚证真实性有异议,请法院依法核实。被告王某1对李某某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案件审理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李某某提交的离婚证,与原件核对确认无疑,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借款发生在王某1父母与原告任某某之间,经结算,截止2017年10月20日尚欠原告借款5万元,经协商,由王某1向原告出具借条,应视为债务已发生转移,被告王某1应按约定向原告承担还款责任。故对原告要求王某1偿还借款5万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某1虽主张该5万元系利息,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能对其资金来源作出合理说明,该5万元应为借款本金。对原告要求王某1自2017年10月20日起以5万元本金为基数按月息1分计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主张,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借据虽是王某1向原告出具,但根据原告自认案涉借款最初的借款主体系王某1父母,而非系王某1以个人名义所借,且王某1以其个人名义向原告出具借据时其已与李某某办理了离婚登记。现原告以夫妻债务为由要求被告李某某对案涉借款承担还款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5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10月20日起以5万元本金为基数按月息1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王某1负担。
在本案例中,最终法院判决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偿还借款及利息,有效的维护了债权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