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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案例》债务纠纷案件如何处理?

来源:天斗婚家网|0 作者:未知 时间:2022-10-21

在日常生活中债务纠纷是十分常见的法律纠纷,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案例了解一下。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姜某向赵某偿还本金人民币240000元;2.判决姜某向赵某偿还利息(以24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3.判决姜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赵某与姜某合作开展直播业务,由于姜某缺少前期项目资金,赵某向姜某出借了24万元。后因项目经营不善停止经营。赵某多次向姜某主张还款,姜某均以缺钱敷衍。故赵某诉至法院。本案诉讼期间,赵某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2.判决姜某向赵某偿还利息(以24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被告辩称

被告姜某辩称,不同意赵某的诉讼请求。赵某与姜某共同入股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媒广公司),姜某应赵某的要求开设了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卡。该卡由赵某持有,用于公司日常经营,该卡所有交易流水均为公司业务往来。赵某转至该卡的三笔款项,前两笔备注为入资款,第三笔备注借款,均不是针对姜某个人的转账,不认可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媒广公司的工商信息显示,2019年9月19日开始赵某的爱人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某于2021年12月22日变更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21年12月24日变更为公司持股40%的股东,2021年12月28日持股100%。双方没有按照协议完成变更登记,该笔借款不存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本案中,赵某主张向姜某出借24万元款项,对此提交了借款协议、转账记录等证据,其证据之间能够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双方之间就案涉24万元款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姜某主张其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尾号0270的账户实际由媒广公司使用,赵某的三笔转款并非向其支付借款。但案涉《媒广联合项目清算说明》中对股东入资款明确载明姜某24万元的出资为全额交纳,姜某在清算过程中对此并未提出异议,亦未举证证明其通过其他方式支付了24万元的出资款。故本院对姜某的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关于姜某出资后媒广公司是否办理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当事人如有争议可另行主张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虽然案涉《借款协议》约定借款到期时间为2020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15日。但姜某明确表示拒绝偿还案涉借款,故赵某有权在借款期限届满前要求姜某偿还本金。《借款协议》约定按实际支用天数计算利息,借款月利息为3%。赵某于2020年10月16日向姜某支付最后一笔借款,并自愿自2020年10月16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主张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姜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赵某偿还借款本金24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4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6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0元,由姜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在债务人明确表示不还款得情况下,债权人有权提前要求债务人偿还欠款。大家有这方面的问题一定要咨询专业的律师来解决,避免利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