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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债务案件》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如何处理?

来源:天斗婚家网|0 作者:未知 时间:2022-09-29

在被继承人案件中,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未处理完毕应该怎么办?小编今天就专门给大家整理了一个具体的案例,可以让大家了解到这类问题的解决方法。

原告诉称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立即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借款本金232445.66元、复利142.59元并支付上述借款本金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本息结清之日止按罚息利率每日0.02538%计算的逾期罚息;二、被告承担原告为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田某1、田某2在继承的萧山区XX街道XX号401室房屋价值范围内立即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借款本金232445.66元、复利142.59元并支付上述借款本金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本息结清之日止按罚息利率每日0.02538%计算的逾期罚息、及律师代理费10000元。

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12日,原告与田某(系被告父亲)签订了编号为2017网信用贷字第21000617331310966317的《中信银行个人在线消费贷款借款合同》。依据该合同约定,田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79000元,借款期限共12个月,自2017年12月12日起至2018年12月12日止,日利率为0.01692%,月利率为0.50750%,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合同利率的150%。该贷款按月付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日为每月21日。同时,该合同对贷款的发放、还款、贷款利率和计息方式、违约责任、诉讼管辖等事项均作明确约定。2017年12月12日,原告依约将上述款项划入田某指定的账户。2018年6月11日,田某死亡,因而未能按约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重大违约。现查明,田某1系被继承人田某之子,系田某法定继承人,应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田某依法应当缴纳的税费和债务。同时,对超过遗产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此外,原告为实现该债权,实际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田某1辩称:被告在诉讼之后才知道这件事。虽然被告是父亲的法定继承人,但是并没有继承到父亲的遗产,父亲的遗产被二伯父田某2继承了。二伯父是愿意偿还的,但是他不太想还利息。

第三人田某2辩称:第三人愿意偿还本金,但利息不同意支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原告与田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田某未按约还款,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的利息、复利、逾期罚息、律师代理费,均出于双方自愿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田某1系田某儿子,田某2系田某兄弟,现田某已经去世,田某1系田某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田某2系田某遗产的第二顺序继承人,田某1与田某协议确认田某1放弃部分遗产,由田某2继承,故田某1、田某2均为遗产继承人,需保管田某的遗产并负有以田某遗产为限辅助清偿债务的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田某1、田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田某遗产(萧山区XX街道XX号401室房屋变卖款)的范围内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清偿借款本金232445.66元、复利142.59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232445.66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日利率0.02538%计算的逾期罚息,及律师代理费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没有清偿完毕债权人可以起诉债务人的继承人,继承人在继承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