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纠纷案例》债务纠纷案件如何处理?
来源:天斗婚家网|0 作者:未知 时间:2022-09-27
在债务案件中,会有涉及到信托公司的案件,相信还是有一部分当事人对这类案件有兴趣,小编今天就专门给大家整理了由信托公司引起的债务纠纷案例,大家可以了解一下如何处理。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下同)1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月,被告在信托公司购买产品利息逾期,由于急需用钱,原告作为其客户经理,为缓解被告的流动性压力,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信托计划的利息兑付后还清借款。原告认为,对借款期限的约定以信托产品兑付为条件,但根据九民纪要相关规定,信托产品不存在保本保息之说,信托是否能足额本息兑付不是必然发生的事项,因此借款合同也属于不固定期限合同。又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不固定期限的合同中,出借人给与必要合理期限后,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还款。后因被告未能还款,故原告起诉来院,诉请如前。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答辩,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系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财富管理中心分部副总,2019年1月17日,被告在原告多次推介之下以被告儿子李某甲(被告之子)的名义购买了安信信托董家渡股权投资计划项目。认购金额300万元,受益权生效日为2019年1月17日,到期日为2020年11月8日,预期年化收益率8.50%,缴款方式为银行转账。2020年1月19日,涉案信托产品已到一年期,按照被告预期年化收益率8.50%计算的收益约为25万元,因被告担心信托投资有风险,原告表示除去安信信托分配给被告的15万元以外,其再以其个人的名义打款给被告10万元以保证被告的年化收益,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条目的是为了排除被告的投资风险,其性质是原告承诺被告投资款300万元本金之年化收益的保证行为,不存在原告所述被告急需用钱才向原告借钱的事实。本案名为借贷合同,实为保证合同。现安信信托持有的董家渡项目45%股权被轮候冻结,原告不仅无法分配收益,本金也可能无法全额赎回。双方所约定的XX信托计划利息足额兑付事由已经无法实现,原告作为该笔收益的保证人,应该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退一步讲,本案即使是借贷合同,也是附条件的借贷合同,借条内约定的“利息足额兑付之日”的条件没有达成,被告亦无须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此外,原告多次向被告保证涉案信托项目本金、承诺收益,对被告隐瞒实情,主观上存在明显的欺骗故意,其作为信托公司财富管理中心分部副总理应当考虑到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而被告根本无法承担如此高风险的投资项目,被告本以为会如原告所说到期收回本金、分配收益,但是现在却血本无归,原告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被告的合法权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的借贷关系有借条、转账记录为证,应予确认。被告提供的相关信托合同和微信聊天记录不足以证明案涉10万元转账系为信托合同提供保证的事实成立,被告关于双方系保证合同关系的抗辩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予以采信。关于还款期限,涉案借条约定的“借款期限为本人持有的XX信托计划利息足额兑付之日三个工作日内还清”并非就被告是否承担还款义务约定条件,而是双方对履行期限的约定,如果约定不明或不可能实现,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李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某借款10万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