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债务案件》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如何处理?
来源:天斗离婚律师网|0 作者:未知 时间:2022-09-19
被继承人案件中,被继承人债务清楚纠纷应该怎么办呢?相信还是有一部分当事人对这类案件有兴趣,小编今天就专门给大家整理了一些案例,帮助大家了解这类案件如何处理。
《被继承人债务案件》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如何处理?
原告谢某、原告文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314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在起诉继承人粟浩琨后,因粟浩琨已提交放弃继承的公证声明,故原告撤回对粟浩琨的起诉。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四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278466.7元和截至2018年2月28日的利息1707018.45元,及至还清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表示不需要举证期和答辩期。事实及理由:两原告原系夫妻关系。郭晓丽与粟锦辽是夫妻关系,郭晓丽和粟锦辽均系再婚,再婚前双方各育有子女,分别为被告郭某2和被告粟浩琨,二人婚后共同生育一子被告粟某。被告郭某1和被告李某系郭晓丽父母,粟锦辽父母分别于2009年4月和1992年7月去世,郭晓丽与粟锦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别于2017年3月10日和2017年1月28日去世。在郭晓丽与粟锦辽生前,2014年4月15日至2015年11月21日期间,多次找到原告称以生意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考虑到双方是朋友兼同事,且经营公司拥有房屋,就答应借款,此期间原告通过银行和小部分现金方式出借款项。2016年6月8日,经与原告方结算,借款人郭晓丽出具总额为1314500元的借条一张。郭晓丽与粟锦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有位于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滇池半岛小区一期5幢1单元第2-3层204号房屋一套、地下负1层车位1-181号、奥迪云A×××××轿车一辆和银行存款,现该部分财产属于债务人生前留下的遗产。原告多次找到几被告即债务人的法定继承人协商还款事宜,被告均借口拖延,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望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郭某1、被告李某、被告郭某2、被告粟某辩称,对原告与郭晓丽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予以认可,但仅是郭晓丽个人借款,且本案系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被告郭某1、被告李某、被告郭某2自愿放弃遗产继承,不承担清偿责任,根据原告与郭晓丽2014年4月15日至2016年5月10日之间的资金往来,被继承人欠原告1360000元,已还款2784354元,已清偿所负债务,被告粟某保留要求原告返还多支付款项的权利。
裁判结果
一、被告粟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郭晓丽、粟锦辽遗产的范围内归还原告谢某、原告文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238990.4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6月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谢某、原告文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借款合同是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借款人到期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