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案件》离婚纠纷如何处理?
来源:天斗婚家网|0 作者:未知 时间:2022-10-20
夫妻双方如果因为感情破裂起诉离婚,感情破裂需要作出具体的认定,经认定感情破裂,再无和好可能,法院会判决离婚。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案例来了解一下。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被告离婚;2、被告借债81914元,属被告个人债务,由被告偿还;3、男孩丁某乙由被告抚养,女孩丁某丙由原告抚养;4、原告嫁妆:电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消毒柜一台、被子十床、床单十床归原告所有;5、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补牙齿费用共计26109元;6、本案诉讼费原、被告各承担一半。事实及理由:2016年4月25日原告赵某甲与被告丁某甲经人介绍谈婚。2016年农历12月22日订婚。2017年4月8日原、被告正式同居生活。2018年3月31日生育男孩丁某乙。2020年7月20日原、被告在民政所办理结婚登记。2020年9月30日生育女孩丁某丙。原、被告婚后,被告赌博成性,和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多次实施家暴,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其主要事实:一、2017年10月被告在三元某酒店赌博将现金输完,倒欠赌债20000余元,经派出所处理,被告写下不再赌博保证书。2019年腊月被告在孙家店子赌博,一次性输8000余元,另欠他人几千元。2021年2月被告在北京赌博一次性输14000余元。二、2021年4月17日被告在外找小姐。同婚外情人有合影照,给婚外情人转款5次共12756元,买花花去118元。三、2022年3月8日被告要求原告同去青海省西宁市收欠账,3月24日到达咸阳市。3月30日被告将原告按倒在床上打原告耳光,踩原告双腿,双手卡住原告脖子,原告奋力反抗才挣脱。4月1日3时许,原、被告一同去被告舅父家吃饭。期间原告父亲给原告打电话,被告认为其他人打的电话,便冲到原告跟前,将手机抢走,打原告耳光,猛踢原告腰部,致原告倒地。被告通知朋友黄某某将车开过来,强行将原告推上车。行驶过程中,被告突然撕打原告,咬原告右肩部,原告为避免再次伤害,便推开车门滚到车外倒地。被告立即跳下车将原告喉咙卡住,路人将被告拉开。原告口吐鲜血,头痛难忍,神志不清,黄某某将原告送往咸阳市东郊二分医院,被告不愿给原告治疗且抢走原告手机,致原告不能住院治疗,后原告借了手机报警,警方到医院作了调查。原告在该院做了检查,经诊断为:1、鼻骨骨折;2、裸关节损伤,牙齿脱落两颗,口腔出血,多处软组织损伤。检查费近600元,由被告支付。原告母亲前往咸阳市将原告接回镇巴县中医院住院治疗8天,花去医疗费3314元。现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3314元、误工费800元、护理费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营养费240元、种植牙齿两颗费用20000元,原告母亲李某某垫付药费及住院生活费715元,合计26109元。另被告于2017年2月5日在三元农商银行个人贷款45000元,贷款时原、被告未结婚共同生活,属被告婚前个人债务。2020年2月被告借原告父亲赵某乙4000元,用于被告父亲在山西受伤住院生活开支。2021年6月3日被告亲笔立有37200元借据一张。2022年4月3日因原告在镇巴县中医院住院,被告向原告母亲李某某出具3000元借据一张。2021年6月7日原、被告写有离婚协议,协议写明信用社45000元贷款及一切债务全部归丁某甲偿还。上述债务均应由被告偿还。综上,被告借债赌博,不听劝阻,夫妻反目为仇,长期实施家暴,危及原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导致原告无法正常生活,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准予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丁某甲辩称,原告诉称与被告感情不好不实,双方感情一直很好,被告从未想过离婚。原告和彭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派出所有记录。原告说的债务不属实,2017年2月5日三元农商银行45000元贷款是原、被告共同去贷的,虽然是2017年贷的款,但当时原、被告已同居,贷款用于家庭共同开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2021年6月3日被告出具的37200元借条,是被告亲笔写的,但有部分钱是原告在她父母、亲戚处拿的,当时是在原、被告吵架后,原告怎么说被告就怎么写,如果不这样写原告就要跟被告离婚。另2020年3月31日向杨某某借款25600元,2019年7月6日向宋某借款20000元,以上合计90600元,均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2022年4月1日原告受伤是自己跳车造成的,被告没有殴打原告,派出所也未对被告做笔录。综上,原告说被告与他人同居、家暴、赌博行为均不属实,为了小孩和家庭,请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断是否准予离婚的尺度是看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本案原、被告双方自愿谈婚、订婚、登记结婚,可见婚姻基础尚可。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共同抚养子女、建设家庭,可见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原告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虽系第二次起诉要求离婚,但第一次起诉离婚经本院调解和好后双方仍生活在一起,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仍属夫妻间一般矛盾。被告亦表示不同意离婚。若双方能珍惜多年夫妻感情,互相尊重,加强沟通与互相体谅,尚有和好可能。另原、被告的两子女尚未成年,其健康成长需原、被告双方的共同关爱和完整的家庭呵护。综上所述,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相对稳定,从子女的健康成长角度考虑,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某甲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断是否准予离婚的尺度是看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