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案例》离婚后财产纠纷应该如何解决?
来源:天斗婚家网|0 作者:未知 时间:2022-10-14
在离婚案件中,男女双方协议离婚的情况下会签订离婚协议书,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通常会诉至法院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下面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欠款24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计算到还清全部欠付款项本金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于2016年4月7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给予原告300000元整(60000元当日付清,余下240000元于2019年4月7日前付清)。还款日到期后,被告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原告无奈,又于2019年3月24日与被告约定婚后财产约定,约定被告两年内支付,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一次,支付至原告指定银行账户。约定还款日到期后,被告依然拒绝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原告多次向被告进行催讨,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期间被告骗取原告父亲的信任,另其父亲开门到原告家里,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拿走了三块玉石与价值近70000元的手表,原告向被告讨要时拒绝归还。孩子抚养权本由被告所有,其间两年却由原告抚养,被告拒绝支付给原告抚养费用。无奈至极,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孟某辩称,2016年4月7日原被告离婚,离婚后双方继续生活,在2017年7月我在青年小区长征里8号买了一处房屋,当时因为和女方一起居住就写了女方的名字,房屋价值326132.16元,我要求法院分割。从2016年离婚,我给原告从2016年4月至2020年10月共计缴纳养老保险55258.49元,孩子的抚养费用38000元女方至今未给付,2016年4月至2019年10月男方通过微信向女方转款共计42247.75元,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男方通过微信给孩子微信转账,孩子微信立即转给女方18879元,2016年9月至2018年10月男方出资带女方旅游买礼物共计花费33748元,2016年4月至2018年12月男方名下公司账户向女方转账共计194000元,已将合计708265.4元,扣除欠款其他要求女方返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以及《婚后财产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原、被告已据《离婚协议书》办理了离婚登记,该份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于2016年4月7日离婚后继续同居生活至2018年11月,同居生活结束后,双方签订《婚后财产约定》,再次确认了被告未给付原告240000元,被告抗辩应扣除同居生活期间其给付原告钱款及花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转账给孩子,孩子又转账给原告的款项,不能证明该款项系被告支付给原告,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主张应抵扣营口九州印刷有限公司为原告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及职工医疗保险费用的主张,该部分款项系公司缴纳,且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同意以保险抵扣240000元的事实,针对被告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被告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其已向原告支付离婚协议中约定的240000元,被告应当按照《婚后财产约定》中约定的给付时间,给付原告上述款项,其未按期给付系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被告应当从2019年12月31日起至2020年12月30日止以120000元为基数按照当时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4.15%计算利息:从2020年12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为止以240000元为基数按照当时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利息。
裁判结果
被告孟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张某240000元,从2019年12月31日起至2020年12月30日止以1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15%支付利息:从2020年12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为止以24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支付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保全费17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66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予退还原告6620元。
在上述案例中,最终判定未履行离婚协议的一方履行协议,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大家有这方面的问题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