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离婚后发现子女非亲生,能否要求重新分割夫妻财产?
来源:天斗离婚律师网|0 作者:未知 时间:2022-09-26
出轨离婚这种事情现在发生的频率还是比较高的,很多时候离婚后才发现的,也有在婚内发现的,有这样一种情况,离婚后发现子女不是自己亲生的,还可以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吗?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吧。
北京离婚律师:离婚后发现子女非亲生,能否要求重新分割夫妻财产?
男方与女方于2007年10月登记结婚,于2011年3月23日生育一女陈小芳,于2012年12月18日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女儿随男方共同生活,女儿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保险费由男方男方承担,直至十八岁止;双方离婚后将东波路房屋归女方所有,剩余的贷款由女方负责偿还;双方共同共有机动车壹辆,双方离婚后将上述机动车归男方男方所有,剩余的上述购车贷款由男方男方负责偿还。
另,2009年3月,男方与案外人共同申请投资设立帕费克公司,男方系四股东之一,实缴出资2.5万元。2009年5月,帕费克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男方实缴出资共计125万元,股权比例25%。该股权离婚协议未述及。
2019年7月8日,经司法鉴定排除男方为陈小芳的生物学父亲。
为此,男方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东波路房子出售款并占70%份额等。
首先,男方是否因对方重大误解或欺诈而主张解除离婚 协议,应受预定期间的约束。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或者有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三个月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2012年12月18日,双方签订了离婚 协议,直到2020年5月,男方起诉要求撤销此协议,已超过最长预定期限,因此撤销权已消灭。虽然一审法院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即男方在2019年8月亲子鉴定时才知道孩子出生,对男方申请重新分割双方共同财产进行了审理,但仍应严格审查上述请求是否成立。
其次,从离婚处的财产分割来看,男方称女方在离婚处隐瞒重要事项,导致其在离婚处对财产分配和子女抚养作出虚假陈述。但是女方认为孩子抚养和财产分割是两个相对独立的事情。结合婚姻关系期间双方的具体财产情况来看,双方在离婚的财产分割是公平合理的,不应重新分割共同财产。法院认为,虽然女方声称不知道孩子不是男方亲生,且没有故意隐瞒事实,但作为成年女性,应当知道与异性发生性关系可能导致怀孕生子,且其未在离婚主动告知此事,确实使男方对孩子的血缘关系判断错误。但男方对子女血缘关系的误解与夫妻共同财产at 离婚的处分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值得探讨。从孩子抚养权归属与财产分割的相关性来看,离婚 协议约定孩子由男方抚养,董波路的房子归女方所有。为此,男方声称为了获得抚养权,他已经向女方的财产权做出了让步。这种说法虽然有道理,但也不是逻辑上的必然。在离婚小时,除离婚 协议约定由男方取得车辆并负责偿还车辆贷款,女方取得董波路房屋并偿还房屋贷款外,双方均认可男方名下帕菲克公司股权归男方所有,股权未再分割。因此,根据双方实际的共同财产分割结果,双方共有的财产并没有明显失衡,很难看出男方为女方做了财产。否则,如果男方认为公司股权已经被双方处分,没有合理的解释,也会引发新的诉讼。更何况孩子是男方抚养,抚养费全部由他承担,这也缺乏在财产上再做让步的必要。据此,男方因对子女血缘关系的误解而对财产分割作出错误处分的意见是没有根据的,本院难以采纳。
基于以上两点,本院认为男方要求重新分割双方共同财产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类似情况并不少见。查看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有两种判断。有些法院认为这是重大误解,不适用于一年预定期间;有的法院根本不参考法律,直接以公平为由,不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为由,重新分割财产。当然,也有法院认为,应当严格适用一年诉讼时效,不应重新划分。但是,我相信本案二审法官心里也是矛盾的。否则,如果他坚定地认为应当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就没有必要花一定的时间去讨论财产分配相对公平,没有明显的不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