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案例》涉及房产分割的离婚案件如何解决?
来源:天斗婚家网|0 作者:未知 时间:2022-09-17
离婚财产分割最常见的财产就是房产了,相信大家都知道,所以很多的当事人也对这个比较感兴趣,那么在真实情况中,离婚涉及房产分割的离婚案件应该如何解决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用真实案例来告诉大家。
《离婚财产分割案例》涉及房产分割的离婚案件如何解决?
案件的具体情况是这样的:
原告诉称
江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曾某某将上海市静安区大沽路XXX弄XXX号1A房屋(以下简称大沽路房屋)过户至江1名下并交付该房屋。2、判令曾某某将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XXX弄XXX号房屋(以下简称桂平路房屋)过户至江1名下并交付该房屋。3、判决曾某某配合将贵阳市富水中路XXX号恒生大厦1705、1706室、富水花园B座2106室房屋(以下简称贵阳房屋)过户至江1名下。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1997年10月登记结婚,2011年9月7日经徐汇法院调解离婚,徐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中未对上述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2011年11月28日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以下简称11月28日离婚协议书),对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一致,其中约定大沽路房屋、桂平路房屋和贵阳房屋均归江1所有,但曾某某未配合江1履行上述义务,且曾某某伪造江1的签名并持有江1旧的身份证,将桂平路房屋过户至曾某某名下。在大沽路房屋的过户中,曾某某伪造江1的委托书并持有江1旧的身份证,将大沽路房屋出售给第三方,2017年江1发现后已经向上海铁路法院提起了诉讼。贵阳房屋中的1705室现登记在曾某某弟弟名下,但均由江1出资购买,1706室和2106室目前尚在女方名下。
被告辩称
曾某某辩称,江1的诉讼请求均已超过诉讼时效,且是虚假诉讼。11月28日的离婚协议书不是曾某某签订,上述财产均应归女方所有,2011年9月7日原被告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以下简称9月7日离婚协议书),曾某某按照9月7日的离婚协议书处分了自己的财产。目前桂平路房屋已经签订出售合同,大沽路房屋已经登记至案外人名下,而贵阳房屋中的1706室和2106室三年前已经由曾某某出售。
最终案件的结果是
裁判结果
驳回江1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因很简单:本案争议焦点为曾某某持有的6月17日和9月7日的离婚协议书与江1持有的11月28日的离婚协议书的真伪判断
首先,曾某某持有的离婚协议书经本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了笔迹鉴定,鉴定结论确认了检材(6月17日和9月7日离婚协议书)和比对样本(经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中江1的签字为同一人所签,据此可以表明曾某某持有的6月17日和9月7日的离婚协议书中江1签名具有真实性。江1否定鉴定结论的正确性,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江1否认鉴定结论的正确性,主张的事实主要分为三个方面的内容:1、曾某某的自认行为;2、曾某某存在模仿江1签名的事实;3、邹勇富对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事实的否认。
了解这个案例,希望能对大家有一定的帮助,当然遇到这方面的问题最好还是咨询专业的离婚律师,获取最终的解答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