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案例》离婚后发现对方隐瞒财产怎么办?
来源:天斗离婚律师网|0 作者:未知 时间:2022-08-30
在离婚案件中有可能会遇到这种情况,那就是对方很有可能隐瞒财产,导致在离婚的时候没有进行分割,这种事情对于当事人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双方的共同财产,居然不能很好的进行分配,自己都拿不到属于自己的那一份。今天就来给大家分享一个案例,那就是关于离婚后发现对方隐瞒财产应该怎么办,且会得到什么样的结果的案例。一起来看看吧。
《北京离婚律师案例》离婚后发现对方隐瞒财产怎么办?
案件经过大概是这样的
上诉人李某因与上诉人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20)黔0103民初14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李某提出诉求:
1、请求依法撤销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20)黔0103民初14537号,依法改判;
2、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黄某一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未认定已用夫妻共同财产归还而为黄某私自转走的290000元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且未认定黄某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没有支持李某依法多分财产的诉请,损害了李某的权益,理应依法改判。
其中案件可能涉及的财产有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一审法院未认定银行贷款290000元为夫妻共同财产,没有事实和法理依据。2014年6月17日黄某和李某向乌当农业银行的贷款29万,该贷款29万本息在离婚前(判决离婚日2017年12月4日)以其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归还完毕(借款期间为2014年6月18日至2017年6月18日)。在一审判决中黄某也认可该29万在离婚前已经偿还完毕。即使该贷款以黄某个人房产为抵押获得,但该29万系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本息,不能因抵押物系黄某的个人财产便认定该29万元是黄某的个人财产,毕竟该29万元银行贷款的本息并非以抵押物及其对价偿还,而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完毕的。因此未认定该29万为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黄某隐匿了夫妻共同财产,事实确凿,并且其隐瞒财产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依法理应少分。黄某隐匿这70万元中40万来源于姜成林还款,29万源自2014年6月17日黄某和上诉人向乌当农业银行的贷款。在离婚时,黄某欺负李某不了解家庭经济状况,没有告知该款项,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也没有提及,该隐瞒的事实有原离婚纠纷的—二审判决予以确认,证据确实充分。若不是李某申请法庭调查令去查,根本不知道这笔钱款的存在。
当然了遇到这种情况被告当人不服输了,也有自己的理由。
黄某辩称,针对李某的上诉,第一点,针对29万元是黄某的婚前财产贷款得到,目的用于资金周转,不能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只有29万元之后产生的利润才是共同财产。只能在29万元中获得的利润才能用于分割。但是利润已经用于家庭开支,没有事实依据。针对第二点,首先在婚姻期间,对外生意是黄某主导负责,不存在隐瞒的问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本就不存在隐瞒,家里的产权证书、债权、债务李某都是知晓的,所以李某说陈述不是事实依据。
双方经过几轮的争取,最终法院认定判决结果为: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20)黔0103民初1453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20)黔0103民初1453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黄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李某夫妻共同财产58万元;
三、驳回李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所以通过这个案利我们可以了解到,在离婚过后,本着一句大难临头各自飞的古话,其实很多夫妻都是如此,在离婚过后为了各自的利益,做出一些离谱的事情,所以小编在这里提醒大家,遇到这种情况,千万不能忍让,一定要及时的起诉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如果不懂的可以及时的咨询专业的婚姻律师,天斗律所的孙华坤律师就是大家很好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