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律师案例》判决离婚后对方不履行怎么办?
来源:天斗离婚律师网|0 作者:未知 时间:2022-08-29
在很多的离婚案件中,尽管已经走法院起诉胜诉了,但是作为被执行人的一方,还是有不愿意履行判决的情况,这种时候要做一件事,那就是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然了,在执行的过程中,如果有异议的,被执行人也可以提出异议,今天就给大家分析一个案例,执行异议,一起来看看是怎么回事吧。
《离婚律师案例》判决离婚后对方不履行怎么办?
我们先来看看这个案件的具体情况:
再审申请人曹某因与被申请人马某某及一审第三人王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民终1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曹某申请再审称,其与王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因实际办理离婚登记而生效,案涉房屋分割已成事实,该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分割的合意不因之后当事人复婚而撤销。二审法院认定案涉房屋在复婚后又恢复为夫妻共有状态,缺乏法律依据。案涉房屋的房产证虽登记为曹某与王某某所有,但王某某所持结婚证的登记时间晚于购房合同签订和房产证取得时间。马某某无视房屋夫妻共有及结婚登记时间晚于房产证取得时间等事实即与王某某单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没有尽到基本注意义务,不属善意第三人。综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误,依法应予再审纠正。
马某某提交意见称,案涉房屋购于曹某与王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协议书仅属其二人内部约定,不能直接导致物权变动,不能阻却执行。曹某和王某某离婚时,案涉房屋处于抵押状态,其通过协议约定对房产归属处分的行为无效。即使离婚协议发生效力,房屋也因二人之后复婚恢复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财产归曹某,所有债务由王某某承担,有逃避债务嫌疑。案涉房屋价值105万元,其债权仅十万余元。曹某户籍系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本人常年在平顶山工作,执行案涉房屋不会影响曹某正常生活。其购买案涉房屋时,王某某持有购房手续且出示2011年6月15日登记的结婚证,其对二人离婚情形并不知晓。况且,对其未尽到注意义务的问题,相关仲裁裁决已酌情调减了违约金。综上,曹某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年10月31日曹某与王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归曹某,房贷由曹某偿还。2018年12月10日曹某虽与王某某复婚,但未就房屋所有权归属重新作出约定。2019年1月11日,曹某向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王某某在离婚诉讼期间与马某某签订合同出售案涉房屋。二审法院未全面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即认定案涉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并判决准予执行,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失偏颇。
最终结果是要求河南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在案件没有审理清楚前,暂停执行前判决结果。
因为执行异议类的案件每个人的情况都不一样,所以涉及的内容也是有所不同的,我们在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应该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避免对自己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