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案例》判决离婚后不服应该怎么办?
来源:天斗离婚律师网|0 作者:未知 时间:2022-08-22
起诉离婚过后对判决结果不服该怎么办?很多离婚的当事人可能会有这样一个疑问,我去法院起诉离婚了,但是我觉得法官判决的不太符合自己的心里预期,这个时候应该怎么办呢?其实这个问题处理起来很简单,是可以再次提起诉讼的,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整理了一个起诉离婚的案例,来给大家做参考。
《北京离婚律师案例》判决离婚后不服应该怎么办?
首先咱们还是先看看案件的前因后果,顺便给大家借鉴吃吃瓜。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求: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卖房款36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XX年X月X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婚内位于衡水市X室房产(不动产权第X**)自离婚时起出售,出售房款原告方60%,被告方40%。2021年3月4日,通过中介方衡水X房产置业有限公司将房产以590000元价格卖给李某。李某支付前期购房款530000元后,2021年4月17日将房产贷款277589.43元还清,双方按约定分清了剩余部分。2021年5月13日,李某将剩余房款60000元支付至被告名下,被告拒绝将其中的60%支付给原告方。经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原告认为被告应当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将36000元尾款支付原告,其拒不支付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应扣除被告自行支付的物业费、维修基金、门牌证费、钥匙费等共计17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事实予以确认。就被告主张扣除的费用:
1.2017年11月6日维修基金、产权费、测量费、维护费、房补、门牌费用共计9076元,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发生,且原告不同意负担,故对被告要求原告分担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2.2020年支付的款项1245元、1066元、108元,因原告同意分担60%,故本院不持异议。3.2021年3月10日偿还贷款1993.70元、2021年4月10日偿还贷款1990.19元、2021年5月10日偿还贷款1145.04元,因原告同意分担60%,故本院不持异议。综上,扣除原告应负担的4529元,被告还应支付原告卖房款31471元。
最终的判决结果就是:
一、被告安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董某卖房款31471元;
二、驳回原告董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然了在判决书上最后还有一句就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看到这里大家应该都很清楚了,法院明确告知可以再次起诉,并且去哪个法院起诉都有讲清楚,大家如果对于判决结果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在次提起诉讼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二审。
这里有一个点需要注意的就是,要再次起诉得准备更加有利的证据,保证自己的胜诉率,如果没有新的突破点,再次去上诉的话,只会浪费时间和金钱,这种时候建议大家先咨询专业的律师在做决定,点击上面的电话拨打就可以快速咨询律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