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案例》离婚后产生的财产纠纷应当如何处理?
来源:天斗离婚律师网|0 作者:未知 时间:2022-08-22
离婚过后其实很容易就会产生财产纠纷,为什么这么说呢,很多时候夫妻离婚都是已经感情破裂,这个时候谁都想为自己多争取一点利益,所以这种时候人性就展现的比较明显了,很多离婚都是协议离婚,但是里离婚过后一方完全不履行约定,导致另外一方当事人非常难受,这种事情由于离婚后产生的财产纠纷应该如何处理呢?咱们通过一个法院判决的案例来为大家讲解。
《北京离婚律师案例》离婚后产生的财产纠纷应当如何处理?
在案件中,原告贺女士为了主张自己的权益,向法院提出诉讼,她的诉求是这样的:
1. 被告向我返还(2021)京03民终xxx号生效判决中判令由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8.5万元借款,并以8.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我自2019年3月23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
2.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我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9年10月15日经(2019)京0105民初xxx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离婚。2019年12月24日,被告之父董xx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我和被告,要求我和被告偿还22万元借款和逾期利息。(2021)京03民终xxx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我和被告对该笔22万元借款和逾期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但我和被告在2019年3月23日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对债务处理一节约定:“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由负债方自行承担。”同时约定:“欠男方父母17万元已从共同存款里扣掉还清。”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我不应当对17万元的借款和逾期利息的债务承担任何责任。因此,被告应当向我返还该款项中的一半。
同时这种情况下,被告也不愿意服输,也委托了律师前来应诉,并且期间提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解释到:
首先,(2021)京03民终xxx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我和原告的债务已经履行完毕,二人分别清偿了11万元的借款和利息,并非原告主张的8.5万元及利息。该判决确认我和原告并未向xxx偿还借款,在此情况下,原告要求我返还8.5万元没有事实依据。
第二,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并未生效,对财产及债务的约定亦未履行,对我们双方不具有法律效力。我和原告应当按照法院的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是在2019年3月23日,因双方对该《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有争议,所以原告在2019年8月16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最终出具了《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变更了《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第三,《离婚协议书》中第四条手写部分“欠男方父母17万元从共同存款里扣掉还清”,原告应当举证证明已经向案外人偿还了17万元,又基于(2021)京03民终xxx号民事判决书再次履行了清偿义务,原告才能向我主张连带清偿责任。现原告并未履行对xxx的还款责任,其主张本案诉求没有事实依据。
第四,原告的诉讼请求亦无法律依据。原告要求我承担责任的依据是《离婚协议书》,但该协议书并未生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2021)京03民终xxx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债务是二人共同债务,在我和原告婚前、婚后没有财产约定的情况下,二人应当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个案件的判决结果是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贺某的全部诉求。
小编分析:这种情况对于大家自己来说,如果自己去处理的话,可能就不会处理得这么周到了,在双方律师的协助下,才能让一个简单的民事案件,变得如此的有争议,所以小编建议大家,遇到这种情况,及时的咨询律师,能够快速的帮你分析出问题,避免出现损失自己财产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