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抚养费标准是怎样的?
来源:天斗离婚律师网|0 作者:未知 时间:2022-09-23
在北京离婚过后独自抚养孩子,另一方需要支付的抚养费标准是怎样的呢?每个地方都会有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因为经济水平的不同,所以支付的标准也是有一些不同,今天小编就通过一个具体的抚养费官司案例,来帮助大家了解,北京离婚抚养费标准是怎样的吧,一起来看看。
北京离婚抚养费标准是怎样的?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019年6月4日至2019年12月4日期间的抚养费6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自2019年12月5日起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3000元至原告能够独立生活之日;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间花费的医疗费和心理咨询费用66723.5元;4.要求被告承担2020年9月1日原告入学产生学费13500元的一半675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与肖某之子,被告与肖某于2019年6月4日协议离婚,约定原告由肖某抚养,被告每月须支付抚养费1000元。双方登记离婚后,被告完全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没有给付过任何抚养费。另外,原告自身存在一定的精神类疾病,日常需要大量医疗费用,原离婚协议商定的抚养费金额明显偏低。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未成年人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故原告诉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关于抚养费,肖某、被告在签署离婚协议后,因为有共同房屋,房子处于出租状态,有被告30%的权益,当时约定租金就当孩子的抚养费了,基于互相信任的原则双方当时没有落实到书面,那个房子的房租每个月5000元左右,因此相当于被告每个月给了1500元左右的抚养费,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无依据,原告是被告的亲生儿子被告不可能不管他;第二,双方在2019年6月份签署离婚协议之后,11月份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肖某和被告签署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按照法律规定不能随意变更,因此不同意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该请求前提是必须有合理性和必要性,但是从原告提交的证据上无法体现合理性和必要性,因此,被告不同意承担这部分费用。第三,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心理咨询费,被告认为不存在合理性和必要性,不同意承担。第四,关于原告主张的入学费用,被告在9月份知道此事,孩子提出无法继续上学,想上电脑培训学校,被告开始不同意,认为收费贵,孩子将真实想法和被告说了后,被告同意了孩子的想法,如果费用是真实存在的,希望法院依法处理。
最后法院给出的判决结果为:
一、被告魏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按照每月一千元的标准给付原告魏某1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抚养费;
二、被告魏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每月五日前按照每月一千元的标准给付原告魏某1抚养费至原告魏某1年满十八周岁;
三、被告魏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魏某1医疗费二千元;
四、被告魏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魏某1心理咨询费三万元;
五、被告魏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魏某1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电脑培训学校入学学费六千七百五十元;
六、驳回原告魏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我们可以看到,每月的常规生活费为1000元,其他的孩子教育医疗费用各自承担一半,还算比较合理。每个家庭的生活水平不同,收入水平不一样,所以支付的标准也是不同的,遇到抚养费支付问题可以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获取答案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