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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子女一人名下房产属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天斗离婚律师网|0 作者:未知 时间:2022-08-26

生活中,父母给孩子买房是很常见的事情。关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如果子女离婚小时,所购房屋是子女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长期以来备受关注。尤其是“民法典”颁布实施后,各地法官似乎众说纷纭,令业内专业人士颇为担忧。针对这个问题,本文主要讨论现在的民法典 era。婚后父母全额出资为子女购房,且登记在其中一个子女名下。是送给孩子个人的礼物还是送给夫妻双方的礼物?产权登记方式能否作为认定是否属于个人赠与子女的依据?

 

民法典颁布前的法律规定。

 

以前,婚姻 法律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四)因继承或者赠与取得的财产,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以及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是关于婚姻 家庭共同财产制原则的具体体现。其中,婚内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也规定为共同财产原则,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有一方所有的个人财产除外。

婚后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子女一人名下房产属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父母出资子女购房的赠与,如何确定是赠与个人还是赠与夫妻双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婚姻 Law(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是对双方的赠与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出资双方购房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即基于夫妻财产共有的基本原则,确定赠与的性质。

 

但实际操作中,父母全额出资为子女购房,往往数额巨大。结合物权登记制度中老百姓的朴素意识,通常可以推断父母将子女登记在一个名下的初衷是将子女交给个人。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婚姻 Law(二)第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父母一方婚后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投资人子女名下的,根据婚姻 Law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可以认定为仅赠与其本人子女之一。”也就是说,通过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父母通过不动产登记子女姓名的方式,已经是对子女的明确赠与,不动产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

 

律师摘要: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 家庭第一部分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本意是基于我国婚姻 家庭中夫妻财产共有制度的基本原则。同时,希望这一规定能引导大家做出明确约定,减少纠纷。

 

但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婚姻第七条已经失效,而现行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部分的解释》婚姻 家庭(一)并未规定父母为子女购买房屋应当全额出资。因此,对于产权登记子女的个人姓名能否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 家庭  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协议”,并无明文规定,全凭法官自由裁量。

 

虽然,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 婚姻 家庭  ,理解与适用》等最高法院的相关文件中,规定原则上父母为子女买房仍应全额出资。如果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可以视为个人对子女的赠与,财产归子女所有。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 婚姻 家庭: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不是法律和司法解释,只是观点的阐述。各级法院真正应该适用的仍然是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本身,即仍然可以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 家庭的解释》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