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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纠纷案例》房屋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来源:天斗婚家网|0 作者:未知 时间:2022-12-05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房屋过户是首要问题,涉及到房屋抵押,可能导致买房人利益受损,在购房目的无法实现是主张解除合同,下面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案例。

原告诉称

原告杨某诉称,因魏某、黄某将申请人支付的购房款未偿还银行借款用于解押且XX公司在此过程中履行其资金监管、协助房屋过户等合同义务,造成第三人XX信托公司(抵押权人)向贵院申请执行,准备拍卖该房屋,导致申请人诉请的将转移房屋产权登记,将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的目的无法实现。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魏某、黄某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2、被告黄某、魏某返还原告已付定金16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年利率4.35%,自2021年3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8月1日为98600元);3、被告黄某、魏某返还原告已付购房款2900000元以及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年利率4.35%,自2021年5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8月1日为158037.92元);4、被告魏某、黄某支付原告违约金1620000元;5、被告XX公司对被告魏某、黄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6、XX公司向原告返还居间服务费1718200元、贷款服务费3000元、权证服务费1000元;7、本案诉讼费用68500元、公告费260元、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保险费567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XX公司辩称,同意解除存量房买卖协议,同意向原告返还居间服务费178200元、贷款服务费3000元、权证服务费1000元。保留向被告魏某、黄某追究损害赔偿责任的权利。不同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同意承担诉讼费。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是因为被告魏某、黄某的责任,其二人未按约定完成解押义务,从2021年11月开始拒绝联系沟通,故上述责任均由被告魏某、黄某造成。

被告魏某、黄某、第三人光大银行XX支行、XX信托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各方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中介服务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己方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被告签订合同后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房屋的解押义务,且案涉房屋已经被本院查封,导致原告杨某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告诉请主张解除《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原告诉请被告魏某、黄某偿还定金1600000元、购房款2900000元,违约金162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诉请主张的定金利息、购房款利息应属于原告的损失,原告诉请主张的违约金1620000元已经足以弥补上述款项的利息损失,故该部分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诉请主张被告XX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诉请主张XX公司返还居间服务费178200元、贷款服务费3000元、权证服务费1000元,被告XX公司同意返还,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诉请主张的保全费,应由被告魏某、黄某承担。关于保全保险费,系原告出于实现诉讼财产保全目的,基于诉讼风险的不确定性而支付的保险费用,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诉请主张的律师费,本案中原告未委托律师,该项诉请无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杨某与被告魏某、黄某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

二、被告魏某、黄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杨某返还定金1600000元。

三、被告魏某、黄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杨某返还购房款2900000元。

四、被告魏某、黄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杨某支付违约金1620000元。

五、被告西安XX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杨某退还居间服务费178200元、贷款服务费3000元、权证服务费1000元。

六、被告魏某、黄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杨某支付保全费5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七、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8500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魏某、黄某共同负担。

在本案中,由于购买了抵押的房屋,无法办理房屋过户,购买者申请解除合同,最终法院支持返还购房款,并且赔偿损失。小编提醒大家遇到类似的问题一定要咨询专业的律师来进行处理,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