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功案例

CASES

《房屋纠纷案例》房屋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来源:天斗婚家网|0 作者:未知 时间:2022-11-30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因为一方违约而造成另一方合法权益受损的情况常有发生,受损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原告诉称

韩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履行《售房协议》义务,将位于水岸公馆的XXX号车库的购房款182661.6元退还原告;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182661.6元产生的利息(时间从2018年12月24日起至款项全部清偿时止,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24日,原告与被告XX传媒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签订《售房协议》,合同约定原告以人民币182661.6元的价格向被告XX传媒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购买位于水岸公馆的XXX号车库一套。原告于合同签订三日内,按约向被告支付了全额购买车库款项182661.6元。依照合同约定,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到水岸公馆售楼处查询,XXX车库已被其他人员购买。根据事实依据,被告XX传媒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已无法履行售房协议,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XX传媒XX分公司辩称,原、被告的售房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原告无权要求退还182661.6元购房款。第一,售房协议中的“XXX号车库”系输入错误造成,被告真实的意思是将水岸公馆小区XXX号车库出售给原告。第二,原告于售房协议订立之前,在被告公司员工的带领下查看过XXX号车库,原告对售房协议的真实意思知情,对被告将XXX输入成XXX的事也知情,且原告于2018年12月27日将购房款打入被告账户,双方的售房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第三,售房协议中,原告所购买的水岸公馆小区XXX号住宅已被原告于2019年3月25日出售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原告出售该房屋之前,需至开发商处领取钥匙,且办理过户登记需要开发商配合,故原告对XX传媒XX分公司一同出售给其的车库情况不可能不知情,对售房协议中的“XXX号车库”系笔误造成之事知情且认可,无权要求退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利息不应得到支持。售房协议中并未约定违约利息。原告购买车库后,从未要求被告配合办理产权,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为其自身原因造成,不应由被告承担。现今水岸公馆车库的市场价格已远低于售房协议订立之时,原告主张退款,是受益方,没有任何损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原告韩XX与被告XX传媒XX分公司签订《售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故该协议合法成立且有效,双方之间形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现针对协议中约定的标的物系XXX号车库还是XXX号车库双方当事人产生争议。根据庭审查明,XX传媒XX分公司与韩XX在签订的《售房协议》前,XX传媒XX分公司工作人员与韩XX的委托人去现场进行了看房,并在查看水岸公馆XXX室时在室内指认了车库,因XX号楼与XX号楼相距较远,结合该实际情况,可以确认当时双方指认的是XXX号车库。同时《售房协议》中虽载明为XX号车库,但协议中载明的该车库面积为24.42平方米,实际上与XX号车库面积一致。且XX传媒XX分公司在收到购房款后向省公司进行报备的请求中写明的也是水岸公馆XX、水岸公馆XXX号车库,可以确认XX传媒XX分公司的真实意思是出售XX号车库,而非XX号车库。XX传媒XX分公司仅对案涉水岸公馆XX有处分权,对XX号车库没有处分权。综上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达成协议的标的物应当是XX号车库,而非XX号车库,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就XX号车库进行买卖。现原告韩XX以被告XX传媒XX分公司不能交付XX号车库,而要求返还购房款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原告韩XX的诉讼请求不能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韩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77.00元,由原告韩XX负担。

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售房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产生争议的车库原告也已经进行了确认,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了XX传媒XX分公司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