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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纠纷案例》房屋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来源:天斗婚家网|0 作者:未知 时间:2022-09-23

离婚纠纷中大多伴有房产纠纷,夫妻会通过离婚协议确定房产份额,我们来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了解一下。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履行与原告之间的离婚协议,将位于盘锦市大洼区地,产权证号为洼房产证田家字第××房产过户到原告名下;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年,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2007年8月份共同出资购买了位于地,建筑面积99.57平方米一处房屋,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产权证号为洼房产证田家字第**。2018年4月10日,原告与被告因感情不和,达成《离婚协议书》并在盘锦市大洼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位于地,建筑面积99.57平方米,产权证号为洼房产证田家字第××房产归男方(原告)所有。原告与被告离婚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协助将上述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但被告迟迟不予配合。原告认为,被告不履行离婚协议的约定,已经构成严重违约,为维护合法权益,故依法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求。

被告辩称

被告梁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双方应当信守履行。原告蔡某与被告梁某自愿签订协议离婚,约定位于地,建筑面积99.57平方米,产权证号为洼房产证田家字第××房产归原告所有,该房屋现已具备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条件,被告梁某有义务协助原告蔡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被告梁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视为其放弃对原告的诉讼主张及相关证据行使抗辩的权利,亦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事实依法做出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梁某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蔡某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案例中,未按约定履行离婚协议的一方构成了违约,最终房屋法院按照协议约定进行了过户,大家可以了解一下,有这方面的问题一定要咨询专业的律师来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