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案件》被继承人债务如何处理?
来源:天斗婚家网|0 作者:未知 时间:2022-12-02
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仅以所得积极遗产为限负责清偿,超过继承人所继承遗产的价值总额,继承人可以不负担清偿责任。下面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案例。
原告诉称
原告余某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在其继承范围内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千分之十五的标准自2017年4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二被告承担。2017年4月,牟某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牟某某转款200000.00元,牟某某于同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约定其向原告借到200000.00元,月息为千分之十五,一年结息。借款期间,牟某某于2018年4月16日归还3.6万元,2019年4月16日归还3.6元。但至今,牟某某未归还完借款本息。近期,原告从他人处了解到,牟某某因病已于2022年7月初去世。原告认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二被告作为牟某某的法定继承人,应当依法以其所得遗产实际价值清偿牟某某的债务。
被告辩称
被告牟某、刘某共同辩称,1.二被告是继承人,对牟某某发生的事情,以原告举证情况核实,若证据充分属实,则被告确认。2.利息按照法定计算没有问题,但是根据实际情况,被告无力承担利息,请求减免利息。3.被告愿意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4.本案保全费不应该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继承人应当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本案中,牟某某向原告余某提出借款,双方约定了借款本金、利息计算方式及支付时间,原告余某履行了交付借款的合同义务,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借款人牟某某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履行支付利息、偿还本金的义务。但由于牟某某现已死亡,郑桂梅已经书面声明放弃继承牟某某的遗产,故作为愿意继承遗产的继承人被告刘某和牟某应当在继承牟某某遗产的价值范围内承担向原告余某还本付息的责任。关于被继承人牟某某在本案中的债务,本院确定为:借款本金200000元。关于支付利息的标准,因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不再发布贷款基准利率,而以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作为替代,故应以替代后的利率作为基数,但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故从2019年4月17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月利率15‰(年利率18%)计算利息,从2020
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的费用,已由本院生效裁判文书予以确定。
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某、牟某在继承牟某某的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牟某某所欠原告余某借款本金200000元及相应利息的清偿责任(利息从2019年4月17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18%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14.8%计算)。
二、驳回原告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依法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刘某和牟某共同承担。
在本案中,继承人之间依其得到的积极财产的比例来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