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案例》遗产继承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来源:天斗婚家网|0 作者:未知 时间:2022-10-13
在遗产继承中,有遗嘱的要优先遗嘱继承,我们来看一个遗嘱继承的具体案例,来了解一下遗嘱继承在什么情况下发生效力。
原告诉称
原告俞某诉称,被继承人胡某4于2020年10月31日因病死亡。胡某4的父亲胡某5已于2009年3月11日报死亡,母亲即被告严某。胡某4与原告于1986年1月15日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即被告胡某1。2001年3月,胡某4与原告通过购买方式取得了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以下简称长岛路房屋),产权登记为胡某4与原告共同共有。2012年6月18日,胡某4、原告与上海XX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约定由胡某4、原告购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以下简称利津路房屋),目前尚未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2013年11月8日,胡某4、原告、被告胡某1与上海XX有限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约定由胡某4、原告、被告胡某1购买上海市青浦区XX镇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以下简称康园路房屋),目前尚未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2017年1月4日,胡某4登记了车牌号为沪EXXX**的宝马牌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号为LBV5S310XHSN44583),目前该车登记在胡某4名下。2020年8月4日,胡某4因罹患癌症而立下自书遗嘱,表示将名下的上述财产由原告继承。为此,原告起诉要求长岛路房屋归原告所有;要求被继承人胡某4、原告与上海XX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18日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中关于利津路房屋的权利和义务归原告所有;要求被继承人胡某4、原告、被告胡某1与上海XX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8日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中关于康园路房屋的权利和义务归原告和被告胡某1所有;要求被继承人胡某4名下的沪EXXX**宝马牌小型轿车归原告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胡某1辩称,对原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均无异议,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严某辩称,对继承人范围无异议。如果遗嘱是真实的,就按照胡某4的意愿处理遗产。如果遗嘱是不真实的,原告的主张就没有依据。当时,胡某4因患癌症入院治疗,还要经常注射麻醉剂,有神志不清的情况。被告严某曾问过胡某4身后安排,但胡某4也没有提。经辨认,遗嘱的字迹不像胡某4的笔迹。因此,原告应当提供遗嘱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证明胡某4当时意识清楚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遗嘱是本人亲笔书写。此外,被告严某年老,胡某4的继承人应当对被告严某承担赡养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被继承人胡某4于2020年11月2日报死亡注销户口,其遗产发生继承。胡某4生前曾于2020年8月4日立下遗嘱,表示其与原告共有的财产,包括长岛路房屋、利津路房屋、康园路房屋和沪EXXX**宝马牌小型轿车,其中属于其所有的份额均由原告继承。从本案目前的证据来看,该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律要件,系胡某4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中关于遗产处分的内容于法不悖,应属合法有效,因此涉及胡某4的相关遗产继承事宜,应按该遗嘱办理。被告严某辩称该遗嘱的字迹不像胡某4的笔迹,并申请进行笔迹鉴定,但相关鉴定意见与其上述答辩意见相悖,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被告严某又辩称胡某4因患癌症入院治疗,还要经常注射麻醉剂,有神志不清的情况,且其曾问过胡某4身后安排,胡某4却没有提,但因被告严某就此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此亦不予采信。在上述财产或财产性权利中,根据相关登记资料,长岛路房屋以及沪EXXX**宝马牌小型轿车均系胡某4和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出一半为原告所有,另一半则属于胡某4的遗产,按照遗嘱应由原告继承;买卖利津路房屋的《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以及买卖康园路房屋的《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相关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均未完成,但胡某4作为上述合同的买方之一,其在上述合同中的权利作为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依法可作为其遗产继承,按照遗嘱应由原告继受,同时其在上述合同中的义务依法亦应由原告作为继承遗产的继承人予以继受。
裁判结果
一、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产权归原告俞某所有;
二、沪EXXX**宝马牌小型轿车归原告俞某所有;
三、2012年6月18日为买卖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中胡某4名下的合同权利和义务由原告俞某继受;
四、2013年11月8日为买卖上海市青浦区XX镇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中胡某4名下的合同权利和义务由原告俞某继受。
案件受理费73,231元,由原告俞某负担。笔迹鉴定费35,040元,由被告严某负担。
通过此案例被继承人的自书遗嘱发生效力,最终法院按照遗嘱内容处分了财产,尊重了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小编提醒大家有这方面的问题要咨询专业的律师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