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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案例》遗产继承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来源:天斗婚家网|0 作者:未知 时间:2022-09-30

在遗产继承案件中,会按照一定的继承顺序和份额分配遗产,在遗产继承过程中可能会因为分配问题产生纠纷,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了解一下。

原告诉称

王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享有的继承份额合计人民币3851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王某1与王秀兰(××××年××月××日已故)婚后生育长子王某某,王某某与王某22002年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王某3,2010年离婚,2017年12月1日复婚,2010年至2016年期间,王某某与夏某共同生活,2017年生育一女朱某。2019年3月10日王某某生病去世。2021年12月5日,夏某与朱某以书面形式声明放弃对王某某遗产的分割。王某某生前购买翠华镇政府X幢1-301号房一套(房产证号:2×**),建筑面积66.43平方米,价值约7万元,原告应享有23300元;购买禄劝县城秀河天苑小区XX幢A型3—402号房一套(房产证号:2×**),建筑面积121.02平方米,价值约60万元,原告应享有10万元;购买禄劝县城掌鸠河·世纪中心XX幢3-2601号房一套(房产证号:2×**),建筑面积142.66平方米,价值约70万元,原告应享有233000元。福特两厢车一辆,价值约1.5万元,原告应享受5千元;单位发放的一次性抚恤金71400元,原告应享受23800元,五项合计人民币385100元。

被告辩称

王某2、王某3辩称,翠华镇政府的房屋由原、被告三人各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秀河天苑的房屋原告享有六分之一的份额,世纪中心的房屋王某某在生前已经与王某2签订协议,该套房屋归王某2、王某3所有,福特两厢车市价1万元由原、被告三人各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一次性抚恤金由原、被告三人各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王某某治病和办理后事以王某2的名义向外借14万元债务应该在遗产范围内进行清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提交的第1、2组证据内容真实,本院予以采信;第3组证据墓位购销合同证据内容真实,对证据内容予以采信;王某2、王某3提交的向周某某借款20000元的借条、向张某某借款10000元的借条、向王某某借款48000元的借条、向邱某某借款71000元的借条,其来源不合法、借条的时间系王某某死亡后产生,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且与昆明市延安医院出具的病人费用清单的数额相互矛盾,本院不予采信;王某2、王某3提交的墓位购销合同、发票、收据并非王某某生前债务,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某1与王秀兰(××××年××月××日已故)婚后生育儿子王某某、王绍安、王绍银三人。王某某与王某2002年2月27日登记结婚,2003年生育女儿王某3,两人于2009年7月8日离婚,2017年12月1日复婚,领取《结婚证》。2019年3月6日至2019年3月10日,王某某在昆明市延安医院住院治疗,住院费16886.31元,其中统筹支付10686.86元,个人支付6199.45元。2019年3月10日王某某去世。

2009年12月21日王某某取得禄劝县城秀河天苑小区XX幢A型3-402号房屋,不动产登记证号为禄劝字第2××0号,建筑面积121.02平方米,该套房产价值600000元。2012年9月3日,王某某购买福特牌轿车一辆。2013年9月25日,王某某与彭某某签订《房产交易合同》,王某某向彭某某购买禄劝县××镇××村镇政府X幢3层房一套(房产证号:2×**),建筑面积66.43平方米,价值7万元;2016年5月26日,王某某与杨晓莉签订《房产交易合同》,王某某向杨晓莉购买禄劝县城掌鸠河·世纪中心XX幢3-2601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2×**),建筑面积142.66平方米,价值65万元。2016年6月15日,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管理局作为甲方,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作为乙方,王某某作为丙方,三方签订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约定,丙方借款金额300000元,公积金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建筑面积142.66平方米,房屋坐落于禄劝县城掌鸠河·世纪中心XX幢3-2601号,借款期限为2016年6月15日起至2036年6月15日止,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还款金额为人民币1701.59元,该笔贷款应还总金额408379.6元。自公积金借款发放的次月起按月偿还公积金本息,每月的15日为扣款日,最后一期的扣款日为贷款到期日,2016年6月29日,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放公积金贷款300000元。王某某用禄劝县城掌鸠河·世纪中心XX幢3-2601号房屋进行抵押。王某某贷款后自2016年7月份开始还款,至2019年7月份均用公积金正常还款,2019年8月份仅还1685.08元并未还足,此后开始出现逾期还款情况,2020年7月1日,王某某剩余资金5.99元被银行扣款后用来偿还贷款。该笔贷款应还总金额408379.6元,王某某共用公积金偿还贷款64649.83元,王某某尚欠公积金贷款343729.77元未还。2019年8月至2022年2月,王某2偿还了51135.92元,至2022年4月份,王某某尚欠贷款本息292672.16元(其中本金233714.9元、利息58957.26元)。王某某生前有福特两厢车一辆,价值1万元。2019年4月15日,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禄人事业善后[2019]6号关于王某某同志病故善后工作的处理决定,载明,给予丧葬补助费1200元;一次性抚恤金按王某某同志生前月基本工资3570元的20个月计发,合计71400元。2019年5月29日,禄劝县林业和草原局将王某某丧葬费1200元支付王某2,当天,禄劝县林业和草原局支付王某2一次性抚恤金71400元。

另查明:2018年5月12日,王某某与王某2对夫妻财产进行约定,禄劝县城秀河天苑小区XX幢A型3—402号房一套为夫妻共同财产、禄劝县城掌鸠河·世纪中心XX幢3-2601号房一套所有权、使用权均为王某3所有。2019年3月11日,王某2与昆明文笔山文化艺术陵园有限公司签订《昆明文笔山文化艺术陵园有限公司墓位认购合同书,购买16排22号墓位,购买价26600元。

本案争议焦点是:1.王某某死亡后的遗产范围是哪些?2.各继承人应享有遗产份额是多少?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故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关于遗产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关于秀河天苑XX-3-402室房屋,王某某于2009年12月21日取得禄劝县城秀河天苑小区XX幢A型3-402号房屋,该期间王某某与王某2已经离婚,应属于王某某的个人财产,但王某某与王某2在复婚后于2018年5月12日,将该房产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故该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某死亡后,该房产中应当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即价值300000元分割给王某2,剩余一半即300000元作为王某某的遗产部分进行分割。王某某与王某2离婚后王某某购买的翠华镇政府X幢3层房一套(房产证号:2×**),属于王某某的个人财产,王某某死亡后,该财产70000元属于遗产范围。王某某生前购买禄劝县城掌鸠河·世纪中心XX幢3-2601号房屋一套,在王某某与王某2复婚后,王某某用其公积金偿还贷款,2018年5月12日,王某某与王某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禄劝县城掌鸠河·世纪中心XX幢3-2601号房所有权、使用权约定为女儿王某3所有,是王某某对该套房产的处分,王某某贷款后自2016年7月份开始用其公积金偿还贷款至与王某2结婚时的该段期间偿还贷款数额,在2018年5月12日签订协议时,王某某以其行为表明该财产赠与其女儿王某3;2017年12月1日王某某与王某2复婚后,王某某仍用其公积金偿还贷款至2019年8月份,该期间王某某的公积金系王某某与王某2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以其行为表明偿还的贷款系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综上,禄劝县城掌鸠河·世纪中心XX幢3-2601号房屋进行约定,且王某某、王某2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人又是王某3的监护人,二人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协议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效力。在王某某去世时,案涉房屋的产权尚未变更登记在王某3名下,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王某某赠与其女王某3房产,是在具有特定身份的父母与子女之间形成的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关系,应为合法有效,且依法不能随意撤销,且王某某在去世之前自始至终并未作出撤销该赠与行为的意思表示。王某3在其父母作出协议约定时年满14周岁未满15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王某某去世时,王某3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王某某去世时,王某3因继承事实的发生取得物权。现王某某已去世,作为王某某的继承人王某1、王某2应履行协助王某3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义务。2018年5月12日,王某某与王某2签订的协议书中对禄劝县城掌鸠河·世纪中心XX幢3-2601号房所有权、使用权的约定,是王某某、王某2在婚姻存续期间对世纪中心房屋的约定,该套房产不属于遗产的范围,该套房产应由王某3所有、使用,因购买该套房屋尚欠的贷款本息亦由王某3偿还。关于王某某离婚购买的福特车一辆价值10000元系王某某的个人财产,王某某死亡后,其财产可以作为遗产的范围。本案遗产范围包括:翠华镇政府X幢3层房一套,该财产价值70000元,禄劝县城秀河天苑小区XX幢A型3-402号房屋的一半,即遗产价值为300000元,福特车一辆价值10000元,上述遗产的价值共380000元。关于遗产的分配,王某1、王某2、王某3系第一继承人,享受的继承份额原则上应当均等,但王某某死亡时王某1已年满69岁,已缺乏劳动能力,且王某某年幼时系其父王某1供养长大成人,故王某1应得份额可以多分。王某3虽已成年,但现仍在就读,未能靠其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综上,本院确定王某1、王某3各自应享继承份额35%即各自应得133000元,王某2应享继承份额30%即114000元。因原告王某1系禄劝县翠华镇人,坐落于禄劝县××镇××村镇政府X幢3层房一套(价值70000元)由其管理、使用较为方便,故该套房产宜由王某1所有,但王某2、王某3应协助王某1办理房屋登记手续。鉴于禄劝县××室房屋一套在王某某生前与王某2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坐落于禄劝县城秀河天苑小区XX幢A型3-402室房屋一套,该套房产宜由王某2所有,但王某1、王某3应协助王某2办理房屋登记手续。考虑到王某1年纪较大,福特车一辆宜归王某2所有。但王某1、王某3应协助王某2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手续。王某1应享继承份额35%即应得133000元,扣除禄劝县××镇××村镇政府X幢3层房一套价值70000元后,王某1还应享有份额63000元。王某2仅应享继承份额30%即114000元,但禄劝县××室房屋归及福特车一辆的遗产价值为310000元,扣除其应享有的份额114000元后,王某2应折价补偿王某1的继承份额63000元,折价补偿王某3的继承份额133000元。关于禄劝林草局发放的一次性抚恤金71400元,不属于王某某生前遗留的合法财产,不属于遗产范围,本案不作调整。王某某丧葬补助费1200元的用途系用于丧葬补助事宜,不属于遗产的范围。2019年3月11日,王某2与昆明文笔山文化艺术陵园有限公司签订《昆明文笔山文化艺术陵园有限公司墓位认购合同书,购买16排22号墓位,购买价26600元,不属于王某某的生前债务。对于王某1的其余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坐落于禄劝县××镇××村镇政府X幢3层房一套由王某1所有,王某2、王某3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协助王某1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二、坐落于禄劝县城秀河天苑小区XX幢A型3-402室房屋一套、福特车一辆归王某2所有,王某1、王某3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协助王某2办理房屋变更登记、车辆变更登记手续;

三、王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王某1折价补偿款63000元;

四、王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王某3应得继承·份额人民币133000元;

五、驳回王某1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遗产继承份额,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确定。没有遗嘱的,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