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案例》法定继承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来源:天斗婚家网|0 作者:未知 时间:2022-09-23
遗产继承案件是十分常见的案件,在没有遗嘱继承的情况下,继承人通常会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下面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案例。
原告诉称
原告薛某、陈某3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x号的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二原告折价款;2.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与陈某1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陈某2。陈某2与薛某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女陈某3。陈某1于2017年9月1日死亡,生前未留有遗嘱,其父母分别于1984年11月9日、1987年11月5日死亡,登记于陈某1名下的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x号的房屋尚未依法分割继承。房屋的暂估价格为400万元。陈某2于2021年5月19日死亡,生前未留有遗嘱。陈某2继承的陈某1的遗产份额应系陈某2和薛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均系陈某2的法定继承人。二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刘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已过诉讼时效,陈某1于2017年9月1日去世,陈某2于2021年5月19日去世。陈某2去世前未主张自己的继承权,应视为放弃继承。自陈某1去世到陈某2去世以及原告起诉均已经超过3年的诉讼时效。薛某起诉是想分财产走人,其早已从八角的房屋搬出,始终不和被告往来联系,阻止被告探望自己带大的孙女陈某3。薛某作为被告唯一儿媳,到目前为止不给被告生活费、赡养费,其遗弃和不赡养被告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陈某1生病20年,由被告全身心照顾,陈某2未尽到相应照管义务。根据民法典,对被继承人尽到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没有尽到扶养义务的人应当不分。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薛某作为被告的唯一赡养人,未尽到对陈某1和被告的赡养义务,故不应当取得陈某1名下的任何财产。原告主张分割的房屋由被告于1995年出资购买,原告陈述的房屋估价过高。
本院认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配偶、子女、父母系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继承开始后,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本案中,登记在陈某1名下的涉案房屋系陈某1与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故涉案房屋的一半为刘某所有,其余的一半为陈某1的遗产。因陈某1生前未留遗嘱,且其父母先于其死亡,故属于其遗产的涉案房屋的一半应由其配偶刘某和儿子陈某2各继承1/2。因陈某2在陈某1死亡后、陈某1遗产分割前死亡,生前未留遗嘱,现无证据证明陈某2曾作出放弃继承陈某1遗产的明确意思表示,且陈某2继承陈某1遗产的时间发生在陈某2与薛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陈某2应继承涉案房屋的1/4份额属于陈某2和薛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即1/8份额由薛某所有,其余的1/8系陈某2的遗产应由陈某2的配偶薛某、女儿陈某3、母亲刘某各继承1/24。刘某关于陈某2已放弃对陈某1遗产的继承和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经计算,涉案房屋的19/24份额由刘某继承,4/24份额由薛某继承,1/24份额由陈某3继承。依据涉案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双方当事人确认的单价,涉案房屋的价格为3126440元。因本案分割的是陈某1的遗产,综合考虑当事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当事人关于房屋分割方式的陈述、刘某长期与陈某1共同生活并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等因素,本院将涉案房屋判归刘某继承,并酌定刘某分别向薛某、陈某3支付折价款50万元、11万元。
裁判结果
一、被继承人陈某1名下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x号的房屋由刘某继承,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分别向薛某、陈某3支付该房屋的折价款50万元和11万元;
二、驳回薛某、陈某3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本案中,被告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的抚养义务,因此最终获得了较多的份额,大家可以通过这个案例了解到一些遗产继承方面的知识,小编建议大家有遗产继承方面的问题咨询专业的律师,避免自己应得的遗产份额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