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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案例》遗产继承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来源:天斗婚家网|0 作者:未知 时间:2022-09-23

在继承发生后,首先会按照被继承人的意愿进行遗嘱继承,没有遗嘱则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有的时候被继承人的遗产既要发生遗嘱继承,又要发生发生法定继承,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案例。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1、王某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分割被继承人王某遗留的二处房产:1XXXX号老房子价值约5万元;2.位于托克逊县XX 7号房屋一套,价值约55万元;3. XX旅社搬迁安置费15,000元。二、依法分割被继承人王某生前存款约10万元。被继承人王某以上遗产总值715,000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王某于2021年4月16日因病去逝。两原告与被继承人王某之间是父子关系,被告与被继承人王某之间是夫妻关系,两原告与被告之间是继母子关系。2018年11月13日被继承人王某突发脑出血,住院手术治疗,而被告自始至终不愿支付任何费用,当时治疗费除去统筹报销的54,000元,由两原告支付了属于自付部分的治疗费20,000元和自费药品人血白蛋白13,520元,共计五万多元。2018年12月21日原告王某1从被继承人的工资卡中取出4,400元准备用于其治疗和生活,被告知道后到银行大闹,银行无奈让原告王某1将4,400元现金存回工资卡。为了使被继承人王某得到很好的治疗,两原告寻求金泉社区进行了三次调解,但被告就是一分不出。被继承人王某前后住院共计五次,住院费65,000元均由两原告支付,为了被继承人王某的生活和康复,两原告购买了轮椅、按摩床、破壁机等残疾人辅助用具和生活器具,价值25,266元,药品费19,687元,被继承人王某去逝时,两原告又为丧葬花费20,000多元。2021年5月11日被告从社保局独自领取了被继承人王某的丧葬费和抚恤金57,524元。被继承人王某自2018年11月13日患病之日起就变成了无行为能力人,其工资收入完全由被告领取,那么这期间二人工资的一半应属于遗产。法律规定夫妻之间具有相互抚养的义务,在经济上供养和生活上扶助的权利和义务,被告在被继承人患病期间不愿支付一分钱医疗费的行为,以及去逝后不愿支付一分钱丧葬费用的行为,其性质是相当恶劣的。因此,两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不分遗产或少分遗产。

被告辩称

被告焦某辩称,1.本案是遗产继承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遗产继承纠纷有遗嘱的,按遗嘱进行继承,本案中焦某系死者王某合法妻子,并且王某生前立有遗嘱,所以本案应当按遗嘱进行处理。2.关于原告所述的事实与理由被告提出以下几点异议,首先,子女对父母具有赡养义务,其为自己父亲住院治疗所花费的应当认定为子女对父母所赡养的义务,不享有再追回的权利。其次,被告自2008年4月和王某结婚,当时王某年龄已大,并且体弱多病,多年以来都是被告进行辅助和照顾,在2018年王某突发脑溢血之后,被告多次要求原告将王某送往乌鲁木齐医院治疗,遭原告拒绝,并且多次吵闹,所以原告所述被告未尽夫妻义务不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遗产继承纠纷,故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一、死者王某所留的遗产有哪些;二、被认定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还是遗嘱处理。

关于焦点一、经审理查明,王某生前有一套位于托克逊县XX7号房屋((托房权证县城镇字第2000002**,在其去世前焦某就该套房屋与政府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获得补偿款358,149元及补偿房屋一套,该补偿款及补偿房屋属于王某的遗产。另外,王某在托克逊县XX村X组有一套50㎡老房子,也属于王某的遗产。再者,王某过世时留存的三张银行卡内共有余额4,755.67元(226.12元+353.21元+4,176.34元),扣除夫妻共同财产属焦某的一半,剩余2,377.8元也属于王某的遗产。对于焦某在2018年至2019年从王某银行卡支取的四万余元,因该款项属于其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从王某的银行卡中支取款项也属合理,而两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焦某支取上述钱款后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对两原告要求分割该四万余元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王某的遗产有三项:1、征收补偿款358,149元及房屋一套(该房屋价值214,681元);2、在托克逊县XX村X组的老房子一套;3、王某生前存款2,377.8元。

关于焦点二、对于遗产中的房屋,被告焦某主张王某在2008年出具的字据属赠与,不应当按照继承分割,该两套房屋均系王某赠与被告焦某的个人财产。两原告主张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所有继承人应当平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以按自书遗嘱对待。”故本院认为,王某在2008年出具的字据按自书遗嘱对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王某在遗嘱中指定由焦某继承的位于托克逊县XX7号房屋(托(托房权证县城镇字第2000002**被政府部门征收,该房屋已转化为相应拆迁利益,即补偿款358,149元及补偿房屋一套,而王某并未对拆迁后的利益作出新的遗嘱,故本院认为,王某遗嘱中所指的于托克逊县XX7号房屋已不不存在,已无执行的可能性,不能再依照遗嘱对拆迁后获得的补偿款358,149元及补偿房屋一套进行处理,而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但王某生前有两套房屋,对于在托克逊县XX村X组的老房子,房屋并未灭失,因此应当按照遗嘱进行处理,即该套房屋归焦某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本案两原告在王某患病期间,为其父积极治疗,送医治疗达五次,尽到了赡养义务,故本院认定三继承人平等继承王某的遗产。关于如何分割,经审理查明,本案中因拆迁而获补偿的房屋价值214,681元,按照物尽其用的原则,本院酌情认定获得补偿的托克逊县明珠花苑二期房屋归焦某所有,然后由焦某支付两原告房屋分割款,即71,560元(214,681元÷3)。同理,对于补偿款358,149元及存款2,377.8元,共360,526.8元,也应当予以均分。经计算,该部分金额每人应分得120,175.6元(360,526.8元÷3),因该补偿款被焦某领取,故应由焦某向两原告各支付120,175.6元。综上,焦某应向两原告各支付191,735.6元(71,560元+120,175.6元),然后由焦某继承托克逊县明珠花苑二期房屋及XX村X组的老屋。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焦某继承王某遗产中的征收拆迁款120,175.6元及托克逊县明珠花苑二期房屋和XX村X组的老房子;

二、由被告焦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1房屋折价款及征收拆迁款共计191,735.6元;

三、由被告焦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2房屋折价款及征收拆迁款共计191,735.6元;

四、驳回原告王某1、王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本案例中,被继承人的遗产既有遗嘱继承也有法定继承,继承开始后优先进行遗嘱继承,不能遗嘱继承的按照法定顺序进行了继承,小编建议大家有遇到这方面的问题,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获取解决方案,最大限度的争取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