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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案例》遗产继承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来源:天斗婚家网|0 作者:未知 时间:2022-09-21

遗产分配一直是一个热点问题,很多时候为了继承遗产,兄弟反目,这些在电视剧和小说里面的剧情,其实平常生活里都经常发生,本次要分析的是一个遗产继承案子,来让大家了解一下,遗产继承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原告诉称:原告何某某与被告之父田某结婚后生育原告田某甲,被告之父已去世多年,现要求判令将田某名下的房产由两原告继承,其向被告支付房屋折价款;依法继承田某老家宅基上的房屋,两原告应继承其中的三分之二;请求在田某遗产中先行支付给原告何某某向银行偿还田某个人借款及利息135571.75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何某某与其父结婚后,在其父患病及住院期间,并未精心照顾;在其父去世时其仍未成年,原告何某某对其有过打骂,也没有对其进行过抚养;其父遗产包括原告所称的两处房屋外,还有个人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银行存款、抚恤金、丧葬费、困难补助金、医保报销费用、礼金,该费用均由原告何某某领取,应予以继承;原告何某某所称其父的借款为两人共同债务,并非其父个人债务,不应从遗产中先行支付;其父生前购买了一辆小轿车,被原告何某某出卖,其父生前还有一个购房名额,被原告出让,前述两部分费用也应进行继承;对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的房产其应分得第二大居室,如果原告田某甲为其父亲生,对老家宅基地上的房屋两人可各半继承,但不包括东侧其自建的车库,原告何某某不得继承。

本院认为,向人民法院请求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同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其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再之,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原告何某某之夫即原告田某甲、被告田某乙之父田某去世后,原、被告所称的西安市长安区韦曲的涉案房屋系田某与原告何某某的婚前财产,由田某与前妻共同购买,而田某与前妻协议离婚时将该房屋归田某个人所有,故该房屋系田某死亡后的遗产。原、被告所称的田某老家宅基地上的房屋,系田某父母在世时建盖,田某之父于1995年去世,田某之母在上述宅基地内居住生活过,田某的姐姐或出嫁,或早年亡故,田某作为唯一的儿子,与其母此后有过共同生活,其父遗产实际由其与其母共同占有、使用。同时,时至2021年,田某之父去世已26年,其姐或其姐继承人均未提出对其父遗产进行继承,其姐或其姐继承人均居住于西安市范围,对其父去世均知晓,故其姐或其姐继承人已丧失对其父遗产的继承。田某之母于2004年去世后,田某实际占有、使用了上述宅基地上的房屋。时至2021年,田某之母去世已17年,其姐或其姐继承人均未提出对其母遗产进行继承,其姐或其姐继承人已丧失对其母遗产的继承,可以认定田某已取得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屋应为田某的遗产。原、被告所称的田某生前的贷款偿还数额,因该贷款发生于原告何某某与田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原告何某某在该贷款的房产抵押合同上签字认可,其所偿还的贷款并非田某的个人贷款,该贷款应为其与田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其所偿还的135572.85元中一半即67786元可在田某遗产中扣除。原、被告所称的田某抚恤金、丧葬费本应为其遗产,但考虑到何某某操持了田某的丧葬事宜,产生一定支出,其虽收取了亲朋好友的吊唁礼金,但其也存在礼尚往来的可能,故此部分遗产酌情确定为20940元。原、被告所称的田某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应为原告何某某与田某的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即22181元可认定为田某遗产。原、被告所称的田某生前住院期间的报销费用,报销费用虽由原告何某某先行支付,但其并未提供该费用已成为两人债务的证据,故其所报销的费用应为两人共同财产,该费用的一半即35272元应认定为田某的遗产。原、被告所称的田某生前的银行卡存款,因该部分存款仅为37.84元,且应为原告与田某的共同财产,现原告何某某并未提取该款,该部分费用本院不予处理。原、被告所称的田某生前车辆折价款,原告虽表示该车辆已抵作修理车的维修费用,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被告对该车辆的折价款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本院酌情认定该车辆为10000元,该费用的一半即5000元应认定为田某的遗产。被告所称的其生活补助费一节,因该费用系田某生前单位给予被告的生活补助,已由原告何某某领取,而在田某去世后被告与原告何某某共同生活时间不长,原告何某某对被告未进行抚养、照顾,该部分费用4480元应向被告予以返还。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同时,法定继承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田某去世前未立遗嘱,其遗产应依法适用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处理,原、被告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田某的遗产均享有继承权。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原告何某某在田某住院及在家休养期间,对于田某尽到了扶养义务;在西安市长安区韦曲的涉案房屋失火后原告何某某进行了装修,支出一定的花费;被告在其父去世时仍未成年,需要有人抚养和照顾,但原告何某某对被告照顾、关心不周,致被告四处奔波,居无定所;田某与前妻协议离婚时,其前妻放弃西安市长安区韦曲的涉案房屋权益是以田某独自抚养被告为前提,而田某去世时被告方年满14周岁,田某的抚养义务并未履行完毕;田某与何某某登记结婚前两人已存在婚外情,两人对被告的教养存在疏忽,关心、关爱存在不足,对被告的性格形成和不良习惯养成有一定责任。综上,对西安市长安区韦曲的涉案房屋可由两原告继承60%,被告继承40%。考虑原、被告现矛盾较大,三人同居一室难以相容;考虑到被告现在经济困难,房屋判其继承无法向两原告支付相应的折价款,对上述房屋由两原告共同继承,两原告向被告支付相应的房屋折价款。因原、被告对上述房屋的市场价值已达成一致,经核算,两原告应向被告支付房屋折价款333812元。被告取得房屋折价款后,应按期搬离,将房屋腾交于原告。考虑到被告在城区现再无其他居住之处,可给予其一定过渡期间,由其收到房屋折价款后三个月内搬离上述房屋。

对于田某老家宅基地上房屋的继承,因原、被告均未在该院落内居住,该院落处于闲置状态,可由原告继承该房屋中的60%,被告继承该房屋的40%,考虑到上述房屋中有三间两层为临街房屋,且入院通道占用了底层中间的空间,后院为三间一层房屋,且出院通道占用了中间的空间,可由原告继承临街三间两层房屋中的二层三间房屋及后院三间一层房屋中的西侧一间房屋,被告继承临街三间两层房屋中的XX层XX道的另外两间房屋及后院房屋中的东边一间房屋;前后院的出入通道及院内空间由原、被告共同使用,临街二层房屋的楼梯由原告继承。被告在宅基地东边所建盖的车库,归被告所有。

对于田某的贷款债务、医疗费支出、抚恤金、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车辆折价款等费用经核算15607元,原告何某某应向被告给付该费用的40%即6243元。

被告认为原告何某某出让了其父的购房资格,获得了相应钱款之理由,无证据证明,原告何某某也不予认可,对其此节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认为原告起诉已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之理由,因涉案的城区房屋由原、被告共同占有、使用,涉案宅基地上房屋原、被告均未实际占有、使用,涉案钱款由原告何某某占有,被告之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以其两个姑妈所提供的声明为依据,要求将宅基地上的房屋给其多分之理由,因其两个姑妈丧失了涉案宅基上房屋的继承权,且本院在处理其父遗产的继承分配时已兼顾了诸多因素,故对其此节理由本院亦不予采纳。

判决如下:

一、登记在田某名下的位于西安市长安区XX街XX段(建管处住宅楼)1幢151号房屋归原告何某某、原告田某甲所有。

二、原告何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被告田某乙支付上述房屋折价款333812元及钱款6243元。

三、被告田某乙在收到上述房屋折价款后90日内搬离上述房屋,并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何某某、原告田某甲。

四、原告何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被告田某乙返还生活补助金4480元。

五、位于西安市长安区XX街道XX村XX组XX号XX层房屋中的二层三间房屋及后院三间一层房屋中的西侧一间房屋归原告何某某、原告田某甲所有,XX房XX层XX道外的两间房屋及后院房屋中的东边一间房屋归被告田某乙所有;前后院的出入通道及院内空间由原、被告共同使用,上临街二层房屋的楼梯归原告何某某、原告田某甲所有;被告田某乙在该宅基地东边所建盖的车库,归其所有。

六、驳回原告何某某、原告田某甲的其余诉讼请求。

看了这个案子,小编提醒大家,遇到类似的问题可以及时的咨询专业的律师,及时的维护自己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