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纠纷案例》北京法定继承纠纷案件如何处理?
来源:天斗婚家网|0 作者:未知 时间:2022-09-16
说起继承纠纷的案例,可能大家关心的都是是否与自己有关,因为与自己有关的案例大家才会比较关注,想要通过这些案例找到与自己相关的案件内容,当然能都找到这方面专业的律师来帮助自己解决问题当时也是一个目的之一,那么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个案例。关于法定继承纠纷相关的案例。
《法定继承纠纷案例》北京法定继承纠纷案件如何处理?
案件的情况是这个得:
史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史某为张某4继承人,有权继承张某4遗产。2、请求判决张某4所有的位于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嘉园×号楼(×)-×室房屋一套由史某1继承(房屋价值暂估100万元)。3、请求判决张某1、张某2、张某3、高某1、高某2、陈某向史某1返还张某4生前证件、遗物,包括死亡证明、身份证、社保卡、银行卡、华为mate20手机等。4、请求判决张某1、张某2、张某3、高某1、高某2、陈某1向史某1转交张某4骨灰,由史某办理张某4的丧葬事宜。5、本案诉讼费用由张某1、张某2、张某3、高某1、高某2、陈某1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张某4与史某2于1992年1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抚养一女即史某1。2004年6月4日,张某4与史某2协议离婚。2006年张某4与陈某2登记结婚,2017年3月22日协议离婚。张某1、张某2、张某3、高某1、高某2为被继承人张某4同胞兄弟姐妹。张某4母亲张某5于2011年12月6日去世,张某4父亲高某3于2019年10月16日去世。被继承人张某4于2020年3月31日死亡,生前未留有遗嘱,且被继承人父母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史某1作为被继承人之女,依法享有继承权利,现张某1、张某2、张某3、高某1、高某2、陈某1阻扰史某1办理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拒绝配合进行遗产继承的行为已侵害史某1的继承权。史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张某1、张某2、张某3、高某1、高某2、陈某1辩称:首先,请法院依法驳回史某1的第3、4项诉讼请求,因为无论是从血溶于水的人之常情,还是双方与张某4的亲疏远近,还是依据风俗习惯,第3、4项诉讼请求均属无理要求。其次,张某1、张某2、张某3、高某1、高某2、陈某1均认为史某1与张某4未成立收养关系。
最后经过法院的查验,给出了如下的判决结果:
一、登记在被继承人张某4名下的平谷区平谷镇×嘉园×号楼(×)-×房屋由原告史某1与被告陈某1共同继承,各继承二分之一的份额。
二、被告高某2将被继承人张某4的遗物即死亡证明、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银行卡(卡号×农村商业银行1张、卡号×交通银行1张、卡号×中国农业银行1张、卡号×中国建设银行1张)、华为mate20手机转交由原告史某1与被告陈某1共同保管。
三、驳回原告史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看完这个案例,我们应该要明白,这种事情如果自己不想去争,那么就尽早放弃的彻彻底底,如果想去争,那么就及时的收集争取,找专业律师咨询获取帮助,不然对自己而言错过了就是损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