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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遗产纠纷律师案例》遗嘱继承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来源:天斗离婚律师网|0 作者:未知 时间:2022-08-31

遗嘱继承案件是经常存在的,毕竟遗嘱基本都是遵循当事人的遗愿来进行的,当然也会产生一些纠纷,今天小编就专门给大家整理了一个案例,来帮助大家了解案件的情况。

 

《北京遗产纠纷律师案例》遗嘱继承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原告饶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继承人赵某所立的公证遗嘱(2004)甬证民字第1864号公证书(以下简称1864号公证书)有效;2.判令被继承人赵某名下遗产暂估合计为29654968元由原告饶某继承以及被继承人赵某个人债务暂估合计为1517753.13元由原告饶某负担。

《北京遗产纠纷律师案例》遗嘱继承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被告辩称:

被告林某、赵某2共同辩称,首先,被继承人赵某委托律师事务所起草了一份遗嘱,故对财产分配问题,被告林某尊重赵某的遗愿,即被告林某愿意按照被继承人赵某于2014年订立的遗嘱进行遗产分配。特别是公司股权问题,公司管理权、监管权可以不要,只要能把公司股权给两个未成年人,被告林某表示认可。现在公司财产在其他人手里掌管,被告林某也不是很放心。其次,因为当事人双方为婆媳关系,原告的起诉状带有个人情感色彩,被告林某认为诉状中有部分误解,事实上其尽到了义务。去国外旅游及移民均是考虑到治病需要,并非如原告所述。再者,被告林某的意愿是和谐妥善处理家庭内部矛盾,依法保护两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被告林某认为考虑到本案系家庭遗产纠纷,愿意在调解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其个人部分让渡给被告赵某2,以便案件处理,从而避免公司财产更大流失。

 

当然了最终判决结果也是比较细的:

一、登记在赵某名下的坐落于宁波市鄞州区住宅房、坐落于宁波市鄞州区的住宅房、坐落于宁波市鄞州区住宅房、坐落于宁波市鄞州区住宅房、坐落于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108号3号楼2单元12-3号住宅房、坐落于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天童北路1353号A205室住宅房、坐落于宁波市鄞州区车位、坐落于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四明中路659弄5号车库55号车位、坐落于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贸城中路890号地下车库186号车位、坐落于宁波市鄞州区民安路715弄288号〈1-14〉号车库、坐落于宁波市鄞州区〉号车库、坐落于宁波市鄞州区〉号车库、坐落于宁波市鄞州区金色水岸CE区地下车库2号车位、坐落于宁波市鄞州区金色水岸CE区地下车库134号车位、坐落于宁波市鄞州区金色水岸CE区地下车库135号车位、坐落于宁波市鄞州区金色水岸CE区地下车库14号车位;上述财产归原告饶某,坐落于宁波市鄞州区住宅房所涉的银行贷款由原告饶某负责偿还。

 

二、登记在被继承人赵某名下的坐落于海南省三亚市三亚湾路海坡度假区酒店式公寓[土地房屋权证为三土房(2012)字第××号]归被告赵某2所有。

 

三、登记在赵某名下的坐落于海南省三亚市三亚湾路海坡度假区酒店式公寓[土地房屋权证为三土房(2012)字第××号]归被告赵某1所有。

 

四、登记在赵某名下的坐落于宁波市海曙区办公房[房屋所有权证为甬房权证海曙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为甬国用(2011)第2304278号],由原告饶某和被告林某各持50%所有权。

 

五、登记在赵某名下的车牌号码为浙A×××××东风日产小型轿车一辆归原告饶某所有。

 

六、登记在赵某名下的车牌号码为浙B×××××的揽胜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归被告林某所有。

 

七、登记在赵某名下的车牌号码为琼B×××××的海马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由原告饶某和被告林某各持50%所有权。

 

八、被继承人赵某名下的银行存款1.中国银行(卡号为37×××97)的存款金额(截止至2015年11月24日止为200798元);2.中国银行(卡号为36×××52)的存款金额(截止至2015年11月24日止为9541.53元);3.中国银行(卡号为4528302880101074047400)的存款金额(截止至2015年11月24日止4562.85元);4.中信银行(卡号为44×××56)的存款金额(截止至2016年1月29日止1025950.22元)。

 

5.中信银行(卡号为44×××56)的外币存款金额[截止至2016年1月29日止为包括USD10445.35(美元)、AUD52938.44(澳元)、AUD152112.63(澳元)、EUR51.56(欧元)];6.中信银行(卡号为62×××89)的存款金额(截止至2016年1月29日止217.11元);7.招商银行(卡号为51×××99)的存款金额(截止至2015年11月25日止为66317.47元);8.招商银行(卡号为62×××99)的存款金额[截止至2015年11月25日止为3139036.28元、外币存款金额USD4214.73(美元)AUD3.61(澳元)];9.中国光大银行(卡号为62×××62)的存款金额(截止至2015年11月26日止为24637.29元);10.宁波银行(卡号为62×××58)的存款金额[截止至2015年5月4日为860367.93元、基金份额为131846.05元(其中华夏基金产品份额98814.23、广发基金产品份额为15825.04、兴业基金产品份额为17206.78)];11.浦发银行(卡号为62×××99)的存款金额(截止至2015年11月25日止为640.33元);12.平安银行(卡号为12×××01)的存款金额(截止至2015年11月25日止为95410.10元);13.建设银行(卡号为15×××15)的存款金额(截止至2015年11月25日止为718.85元);14.鄞州银行(卡号为81×××81)的存款金额(截止至2015年9月1日为1747.25元);上述银行存款由原告饶某和被告林某各半所有。

 

九、被继承人赵某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解放南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户为22×××67的资金余额96742.49元及股票分别为沪A华能国际37000股、中信证券21800股、雅戈尔25500股、海南航空174700股、兴业银行25900股,上述财产由原告饶某和被告林某各半所有。

 

十、浙江开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开元名都大酒店白金礼保证金50万元,由原告饶某和被告林某各半所有。

 

十一、宁波辛克进出口有限公司100%股权、凡克(香港)国际有限公司100%股权归原告饶某所有。

 

综合上述遗产分割,原告饶某尚需支付被告林某分割款367355.61元。

 

十二、驳回原告饶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97664元,财产保全费4870元,合计诉讼费202534元,由原告饶某负担163001元,被告林某负担39533元。

 

以上就是关于遗嘱继承纠纷的大概情况了,大家可以看看,多多了解,小编建议大家有遇到这方面的问题,应该及时的咨询专业的律师获取解决方案,避免损失过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