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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6日,北京市武某某离婚纠纷判决书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1-11-09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2民初23757号
 
原告:武某某,男,198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广安外南大街广南小区5*楼9**室。
被告:孙某某,女,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五中街二公司家属院1*付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坤,北京天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武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武某某与孙某某离婚;
2.本案诉讼费由孙某某负担。事实和理由:结婚初期,孙某某经常夜不归宿,并且经常联系不到本人;经常有武某某不认识的异性追求孙某某,并送礼物,情书;孙某某与滴滴司机长期联系,聊天内容不堪入目;孙某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孙某某以学习玉器为由,与玉器店老板想一起出差卖货,一起住宿,后来没有实施。
 
综上,婚姻已经失去信任基础,孙某某对婚姻存在不忠贞的举动,故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孙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武某某起诉书中所列事实与实际不符,孙某某不存在出轨或对婚姻不忠的行为,武某某将正常的社会交往行为认为是对婚姻不忠。如果以后要离婚的话请求分割玉器、廉租房等夫妻共同财产。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武某某与孙某某于2007年7月3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正常维持,需要夫妻平等沟通、互相信任。本案中,武某某以孙某某出轨及实施家庭暴力为由请求离婚,根据武某某所列证据,本院尚不能认定孙某某存在出轨及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等事实,本院希望双方能够互谅互让,重归于好。对于孙某某所列举的玉器等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自行协商,本次诉讼中本院不作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武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5元,由武某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2民初23757号
 
原告:武某某,男,198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广安外南大街广南小区5*楼9**室。
被告:孙某某,女,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五中街二公司家属院1*付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坤,北京天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武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武某某与孙某某离婚;
2.本案诉讼费由孙某某负担。事实和理由:结婚初期,孙某某经常夜不归宿,并且经常联系不到本人;经常有武某某不认识的异性追求孙某某,并送礼物,情书;孙某某与滴滴司机长期联系,聊天内容不堪入目;孙某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孙某某以学习玉器为由,与玉器店老板想一起出差卖货,一起住宿,后来没有实施。
 
综上,婚姻已经失去信任基础,孙某某对婚姻存在不忠贞的举动,故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孙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武某某起诉书中所列事实与实际不符,孙某某不存在出轨或对婚姻不忠的行为,武某某将正常的社会交往行为认为是对婚姻不忠。如果以后要离婚的话请求分割玉器、廉租房等夫妻共同财产。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武某某与孙某某于2007年7月3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正常维持,需要夫妻平等沟通、互相信任。本案中,武某某以孙某某出轨及实施家庭暴力为由请求离婚,根据武某某所列证据,本院尚不能认定孙某某存在出轨及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等事实,本院希望双方能够互谅互让,重归于好。对于孙某某所列举的玉器等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自行协商,本次诉讼中本院不作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武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5元,由武某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