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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产房能“继承”吗?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0-10-21

案情介绍:

         周琴与王城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王伟、王萍两名子女。2011年周琴去世,2012年王城与天津市某公司签订《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王城承租坐落天津市河东区101号房屋,该房屋系天津市某公司的公产房。2013年王城去世后,该房屋一直由王伟居住,租金由王伟交纳。后来王伟与王萍就该公产房的继承问题产生争议,于是王萍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101号房屋。

       庭审过程中,王萍认为,河东区101号房屋虽是被继承人王城承租的公产房,但是该公产房的使用权具有高度的物权属性,是民法上典型的用益物权,可以上市流通、可以交易、可以变现,具有很高的财产价值,属于遗产范围,应当予以分割。而王伟则认为,该房屋王城仅有使用权,并不属于法定的遗产范围,请求驳回王萍的诉讼请求。二人争执不下。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多次给双方做了调解工作,但王萍与王伟还是无法就诉争房屋使用权过户问题达成一致,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王萍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公产房的承租权能否继承的问题。公产房的产权人可能是国家、全民或者集团所有制企业或者行政事业单位。被继承人生前并未取得公产房的所有权,故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公产房不能作为遗产由继承人分割,仅涉及承租人变更问题。

      根据2014年11月1日实施的《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亲属,可以申请办理变更承租人过户手续。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提出申请,符合过户条件的人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人员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由此可见,如果上述符合申请过户资格的人不能达成一致,是可以向法院起诉的。但是目前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过程中,一般采用调解方式,因变更承租权的前提必须是各继承人达成一致意见,若继承人之间最终无法协商一致,则一般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河东区101号房屋系公产房屋,被继承人王城对该房屋不享有所有权,且在一、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涉诉房屋使用权过户等问题经调解最终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法院只能驳回了王萍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