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擅自将房屋出售,妻子怎么维权呢?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0-10-21
案情介绍:
王琦与张成于2009年9月登记结婚, 婚后双方共同出资150万元,并以张成名义办理贷款80万元,购买了南开区302号房屋,产权登记在张成名下。后因家庭琐事,俩人感情不和,于2013年开始分居生活。
2015年6月,张成因生意周转急需用钱,正好朋友赵鹏打算购房,于是张成与赵鹏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赵鹏以300万元的价格购买302号房屋,因为302号房屋还有30万元贷款未清偿,因此双方约定赵鹏代为清偿30万元未还贷款,并且一次性向张成支付剩余的270万元。协议签订之后,赵鹏依约向张成转账270万元,但代为清贷的30万元房款未支付。
王琦从赵鹏的妻子处得知302号房屋已经由丈夫张成出售给赵鹏之后,非常生气,而且明确表示自己不同意卖房。在与赵鹏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王琦以自己不知情,丈夫张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将张成与赵鹏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张成与赵鹏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庭审中,赵鹏表示,自己是在查看房产产权证后,确认该房屋登记在张成名下才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该协议是自己与张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自己也支付了对价,而且协议签订之后因找不到张成办理过户手续,自己也让妻子找过王琦,因而王琦对买卖房屋事实知情,该合同真实有效。
那么,对于这个案子法院会作出何种判决呢?
律师评析: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302号房屋系张成与王琦婚后用共同财产出资购买,虽仅登记在张成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房屋价值较大,其买卖事宜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可是,通过赵鹏在庭审中所述自己在房屋过户时才找王琦,可知张成与赵鹏在订立房屋买卖协议时,王琦并不知情,且在事后也没有对该协议进行追认,因此张成处分302号房屋时构成无权处分。
此外,可与无权处分相对抗的是善意取得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赵鹏若构成善意取得应满足三个条件:受让人为善意、已经支付合理对价、已经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此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就本案而言,赵鹏作为张成的好友,在明知王琦与张成存在夫妻关系的情况下并未征询王琦的同意,只是简单信赖房产证的登记信息,而没有对房屋的现状及是否存在其他影响交易的情况进行实际考察,显然是没有尽到购房人的最基本的合理注意义务,而且赵鹏代为清贷的30万元房款尚未支付。此外,因房屋过户办理时王琦已提起诉讼,现房屋产权仍登记在张成名下。因此,赵鹏不满足善意取得的要件。
综上,张成未经共有权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构成无权处分。而赵鹏作为买受人不构成善意取得,因此法院最终确认张成与赵鹏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