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婚约民俗给的彩礼,离婚时可以要求返还吗?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0-10-21
中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随着近些年生活水平的提高,彩礼的数额虽然没有统一规定,但数额也是一路飙升,拿天津地区举例子,近两年彩礼一般约定俗成要在10万以上,有的农村地区数额甚至还会更高些。 民间认为,婚约正式缔结后,一般不得反悔。若女方反悔,彩礼应退还给男方;但若男方反悔,则彩礼可以不退还。
若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后,日子过不下去,要离婚,那么离婚时男方还能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吗?在我们咨询及代理的离婚案件中,在很多案件中也都会涉及到这一问题。
为此,我们团队检索了天津市所有人民法院,自2015年1月至今的所有离婚案件,发现离婚案件中涉及彩礼返还问题的生效判决共计63例,其中13例因为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就彩礼返还问题并未作出裁判。另外有50例生效一审及二审判决,对彩礼是否应当返还作出了裁判。涉及的彩礼数额最低2万余元,最高15万元。下面就法院就该问题的裁判思路为大家详细梳理下:
首先,若男方主张返还,但是女方不认可收到过男方的彩礼,那么男方负有举证责任证明该彩礼已经支付给女方。如果证据不足,法院对于男方的这个主张是一定不会支持的。
那么,庭审中,女方对给付彩礼及数额都认可,但不同意返还。法院一般如何裁判呢?
一般情况下,法院裁判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所以,根据上面的法律规定,对于那些双方已经结婚并同居生活,甚至已经有了子女的夫妻,男方离婚时要求返还的,而又不能证明因为给付彩礼导致自己生活困难的,法院一般都不会支持。
但是现实生活中常常会发生很多特殊的情形,比如,男女双方仅共同生活一两个月就分居并且起诉离婚了,那么这种情况下,彩礼能否要求返还呢?还有就是现在很多农村地区,彩礼数额按照当地习俗给的都很高,一般在10万元以上,那么对于收入不高的很多农村家庭来讲,10万元也是笔为数不小的财产,男方如果离婚时要求返还,法院会支持吗?
下面我们就用一起典型真实案例为大家解读一下:
王强和李芳在2014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按照农村习俗,王强给付李芳彩礼款100000元,后来双方登记结婚,王强系初婚,李芳系再婚。2015年1月25日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双方结婚后由于性格差异等原因,经常发生争吵, 2015年7月17日双方因生活琐事又发生了一次严重争吵,李芳一气之下回了娘家就再也不会来了,王强及家人也去叫了几次,但是也没有将李芳接回来。王强觉得这么耗下去实在是没有意思,故起诉要求与李芳离婚,并且要求李芳返还彩礼款100000元,诉讼费李芳承担。
法庭上,李芳表示自己也同意离婚,对于王强给了自己10万元彩礼也表示认可,但是李芳是坚决不同意返还彩礼,李芳认为,彩礼款用于购买了家电,剩余的彩礼款自己也已经全部用于日常生活支出了。
在这起案件中,法院认为,双方结婚时,王强以当地习俗给付李芳彩礼10万元,这笔10万元彩礼是为了与李芳结婚而给付的,属于附条件给付,因双方结婚后共同生活时间短,王强又是农民,其经济收入来源于农业收入,且王强给付彩礼的数额较大,王强给付李芳彩礼后,如此数额巨大的彩礼,在一段时间内造成李芳家庭经济生活的困难应为客观事实,故双方离婚后,李芳应予以适当返还。李芳虽然当庭主张剩余彩礼用于夫妻婚后共同生活,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返还数额,本院结合当地居民生活水平等情况予以酌情考虑。最后法院判决,李芳返还王强彩礼款30000元。
在我们检索到的案件中,有的男女双方仅共同生活了一个月,有的甚至仅生活了10天,及开始分居生活,法院会考虑双方登记结婚后,虽已共同生活,但共同生活时间极短,综合考虑公平原则及公序良俗等多方因素,认为女方向男方返还部分彩礼较为合理,具体数额原审法院酌情认定。
审判实践中,法院除考虑到上述因素外,法院还会综合考虑:男方家庭经济情况(作为农民收入不高);当地居民生活水平;彩礼实际支出情况;女方怀孕情况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及公序良俗原则,运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裁决女方是否应当适当予以适当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