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名下信用卡欠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0-10-21
在离婚案审理中,经常会出现一方拿出自己欠张三李四等的很多欠条,甚至银行流水,收条等,主张这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于一方的这种共同债务主张,只要对方不认可,那么一般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信用卡欠款呢?离婚中一方名下的信用卡欠款,法院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吗?当然如果对方也认可,法院一般是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但是如果另一方坚决不认可,对这种债务法院将会如何判定呢?
实践中涉及这一问题的判决不少,但法院观点可谓五花八门,而且大相径庭,本律师检索并逐个研究了天津市关于此类问题的生效判决书,真真是惊呆了本律师。下面就为大家归类梳理下:
第一种,结婚后产生的就是共同债务。有的法院认为,只要该信用卡债务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就认定为共同债务,离婚时判决各承担一半。话说这种也是最简单粗暴的认定方法!
第二种,根据共同生活情况采取肯定说。一方名下的信用卡截至双方分居前的欠款总额,属于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形成,认为一方主张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各承担一半,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第三种,根据分居生活状态采取否定说。在双方分居期间拖欠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欠款项用于了家庭共同生活支出,所以认定为持卡人的个人债务。也有的是分居前和分居后都用信用卡进行消费,所欠款项,但是分居后持卡人也在陆续进行还款,有的法院也会考虑到原告在双方分居后持卡方有单方还款行为,因此本院酌情以双方共同承担截止到某一日的尚欠款余额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也就是说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直接认定一个时间点,夫妻共同债务以该时间点的欠款额为准!
其实,前面二、三两种观点还是基本统一的,但您请看下一种观点。
第四种,以涉及第三人为由不予审理。有的法院认为,信用卡债务涉及债权人利益,因此需债权人确认,故在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的情况下,法院对这一债务暂不予审理,主张的一方可待债权人起诉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确认债务后另行起诉。意思是,这个问题在离婚案件中不管,你们再想辙解决去!
第五种,根据一方使用加承诺,认定为个人债务。有的案件中,一方曾作出过书面承诺,承诺该信用卡使用期间存在问题由其自行承担,对于该笔信用卡欠款的承诺,法院认为是关于该笔信用卡债务承担的声明,或者夫妻双方对于家庭债务承担的约定,真实合法有效,一般会认定为该承诺方的个人债务,与另一方无关。如果另一方因为信用卡登记在其名下,无奈已代为清偿,那么可以要求实际承诺人给予相应补偿。
综上,不知道您看完本律师这些观点汇总后作何感想?希望会给习惯长期使用信用卡的您一个参照,上面的梳理相信会对您有所提示,婚姻生活中该怎么用信用卡,婚内信用卡债务的法律风险,您明白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