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名下的财产,能被强制执行吗?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0-10-21
案情简介:
王永与姚春是夫妻,王小轩是两个人的儿子。2010年11月2日,在王小轩年满13周岁时,姚春作为王小轩的法定代理人以儿子的名义,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18份《商品房买卖合同》。
2012年8月24日,贺明与王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由贺明借给王永1000万元。2013年6月4日,取得了18套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全部被登记在儿子王小轩名下。
后来,王永因没有偿还借款而被贺明起诉到法院,法院依法判决王永偿还借款。收到法院的判决后,王永依旧没有按时归还借款,因此被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裁定查封、拍卖、变卖王永、姚春、王小轩家庭共同共有的登记在王小轩名下的共18套房屋。
王小轩提出执行异议的诉讼,认为法院查封的房产属于其个人所有的财产,不能被强制执行。
那么,未成年子女所有的房屋能否因父母债务而被强制执行呢?
律师点评:
王永、姚春以王小轩名义签订案涉房屋购房合同时,王小轩仅有13岁,属无劳动能力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房屋则是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财产,在涉案房屋登记在王小轩名下之前,王永、姚春与贺明的债务已经产生且没有履行。而且,王小轩没有证据证明以他自己的经济能力购买涉案的18套房屋,因此18套房屋均由父母出资,并且在债务到期后登记在王小轩名下。
虽然涉案的18套房屋均登记在王小轩名下,但法院认为该18套房屋是家庭共同财产。理由是:王永、姚春以王小轩名义签订涉案房屋购买合同时间是2010年11月2日,王永与贺明签订借款合同时间是2012年8月24日,王永、姚春将涉案房屋登记在王小轩名下是2013年6月4日。王永、姚春将涉案18套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王小轩名下时,还没有归还贺明借款,因此王小轩取得涉案房屋损害了贺明的利益。因此,综合分析房屋购买时间、产权登记时间、王永对贺明负债情况及购房款的支付,法院认定涉案18套房屋为王永、姚春、王小轩的家庭共同财产。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一般情况下,登记权利人即推定为实际权利人,但有证据证明购房款实际出资人不是登记权利人时,也要根据实际出资情况确定房屋的归属。王永、姚春对王小轩的赠与是否成立,不影响认定涉案18套房屋应为王永、姚春、王小轩的家庭共同财产,法院有权根据贺明与王永、姚春、王小轩民间借贷纠纷生效判决强制执行18套涉案房屋。